行政补偿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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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 受害 人有依 照 本法 取 得 国 家 赔 偿 的 权 利 ” 。将 《国家
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
行政 职权时有 下列 侵 犯 人 身权 情 形 之 一 的 , 害 受 人有 取得赔偿 的权 利 : 一 ) 法拘 留或 者违法 采 ( 违 取 限制 公 民人 身 自由的 行政 强制 措 施 的 ; 二 ) ( 非
政赔偿 法律 体 系框架之 中。
[ 关键词 ] 行政 主体 ; 违法行使 职权 ; 行政补 偿 [ 中图分类 号 ] 92 1 D 2 .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23O (06)40 1- l7 -85 20 0 -1 1 2 0 ( ) 二 体现 以行政 相对人 为核 心的 宪法精神 我 国《 法 》 十三 条 规定 : 公 民 的合 法 的 宪 第 “ 私有 财产不受 侵犯 。 国家 依照法 律规 定保护 公 民 的 私有财 产 权 和继 承权 。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 定 : 国家尊 重和保 障人权 。 《 法 》 “ ”宪 的规 定 , 着重 在 人权保 障和合法 财产权 的保 护 , 因此 , 构建行 在 政 赔偿体 系时依 据 宪 法 , 当 以行 政 相对 人 为核 应 心, 而非 以行政 主体 为核心 , 这也符 合行政 赔偿法 是 救济法 的本 质 。如 前 所 述 , 行 政 相对 人 来 说 对 合法权 益受到 侵犯 , 弥补损 失最重 要 , 政主 体行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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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北 的合法权益 , 当建立系统 、 应 完善的行政补偿制
度 。就 目前而 言 , 将行 政 补偿 纳 人 行 政赔 偿 体 系
可 以起到 事半 功倍效 果 。 ( 有利 于行政 相对人 及时获 得补偿 四)
权 法律责 任 。
统规定行政补偿原则 、 范围 、 程序等内容的制度并 未 建立起来 。 为 了充 分保 障公 民 、 人 和其 他组 法
[ 收稿 日期]20 0 l 0 6— 6一 6
[ 作者简介]王迪(94 , 河北滦县人, 17 一)女,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律系讲师; 研究方向: 行政法 灌 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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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卷 筇 期
20 0 6年 l 2月
东 北 农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V0 . No 4 4 1 . D c mb r 0 6 e e e 2 o
行 政 补偿 立 法. 思考
王 迪
( 哈尔滨工程大学 , 黑龙江 哈尔滨 100 ) 50 1
[ 摘 要 ] 行政赔偿在行政领域起到 了重要作用, 目前获得行政赔偿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行政 主体违 法行使 职权 , 从行 政相 对人 的角度 考虑 , 是 否违 法 问题上 大 费周 章 没有 必 要 , 一步 在 进
从行政 赔偿 法是 救济法 的本质 出发 , 先考 虑行政相 对 人的权 益, 有关行政 补偿 内容纳入 行 优 将
政相 对人一 般来说关 系不大 。
公共 利益 的需 要 造成 的 , 但对 于受损 害人来 说 , 其 受到 的损 害与其 因违 法 行政 行 为 受 到 的损 害 ( 引 起 国家赔 偿 ) 一 样 的 。在 这 两 种 情 况 下 , 损 是 受 害人 权益 都是合 法 的权益 , 所受 损害都 是损害 , 且 相 对人本 人都 没有过 错 。因此 , 在这两 种情况 下 , 其受损 害 的权 益都 应该 同样得 到救 济 。法 律上 的 区别应 该 只针 对 行 政 主体 和 行政 工作 人 员 ; 引起 赔偿 的是违 法行 为 , 政 主 体 和行 政 工作 人 员 应 行 该对 之承 担相应 侵权 法律 责 任 ; 引起 补 偿 的是 合
行政补 偿 的损 害虽 然是行 政 主体 的合法行 为或 因
别行政 行为 是否违 法 , 法 损 害“ 偿 ” 违 赔 的合 法损 失“ 补偿 ” 只是言辞 上 的 差别 , 对行 政 相对 人 是无 实 质意义 的 , 只是对 行 政 主 体在 赔 偿行 政 相 对人 的损失后 , 依法追 偿其 工作人 员时 才有意 义 , 不 这 应 在行政 赔偿 的有 关 法 律 规定 中加 以规 范 , 应 而 是 行政 组织法 的 内容 , 而行 政 组织 法 的 内容 和行
政行 为是否违 法 并不 重 要 , 因此 没有 必 要规 定 区
在行政 赔偿 纠纷 中 , 定行 政 主 体 的行 为是 认
否违 法就是 关键 之关 键 。如 果受 害人 没有充分 的
证 据证 明 国家 机 关 和 国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行 为 违 法 , 不 能证 明 其行 为不 当 , 然 根据 现行 法 律 , 也 显 其 不能 获得任 何赔偿 。
( ) 补现 行 行 政 补 偿 规 定 过 于 分 散 的 不 三 弥

我 国现行法 律体 系 中 , 然有 些法律 法规 , 虽 例
如《 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有一些行政补偿的规定,
但这 些规范往 往 仅涉 及 某 领 域 的补 偿 问题 , 而系
法行为 , 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对之不承担侵


行政 补偿 纳入行 政赔偿 体 系的必 要性
( ) 现结 果责任 理论精 神 一 体
结果责 任理 论 即无 过错 责任理 论 。姜明安 教
授认 为 , 据该 理论 , 政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只要 根 行 其行 为或 其 所 管 理 的人 或 物 给 相 对 人 造 成 了 损 害 , 管 其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情 形 , 管其 是 否 有 过 不 不 错. 均应 对被 害 人 的损 失 予 以赔 偿 或 补偿 。 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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