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校园快递损害赔付问题——以新疆高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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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
RULE OF LAW
作者简介:勉文浩,生于2000年,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9年新疆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项目阶段性成果
关于大学生校园快递损害赔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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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疆高校为例
新疆农业大学 勉文浩,李君,李昊,武欣泽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起来,快递行业兴起并不断壮大。
随着电子商务和校园经济的快速发展,校园网络购物群体不断增加,大学生已成为网购群体的中坚力量,随之而来的就是大学校园快递业的迅速发展。
然而,在校园快递业快速发展期间,诸多问题也渐渐暴露出来,如快递分布多且散、暴力快递、售后问题无人理会等。
本文运用问卷调查、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到我校快递发展现状,通过分析思考各快递点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大学生存取快递时遇到的问题以及学校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此提高校园快递的运作率,使校园快递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仅对学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大致探讨,从学生的角度建言献策。
关键词:大学生;校园快递;损害赔付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8-0074-0001
一、引言
随着越来越便利的网购平台的出现,大学生已经习惯了网购,网购自然而然地带动了快递行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邮政局官网消息,2019年,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635.2亿件,同比增长25.3%;业务收入累计完成7497.8亿元,同比增长24.2%。
本项目从大学生群体出发,研究大学生在快递损坏赔偿方面的现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研究出相应的对策,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群体的权利意识,带动影响社会其他群体,共同解决快递损坏赔偿问题,加强权利意识。
二、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概述和认识经过调查和研究发现,大学生在邮寄快递时出现最多的受损事件主要是快件损坏、延迟以及个人信息泄露。
针对以上消费者受到侵权的情况,我们应当探究这些受损情况是否可以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快递服务中快递物品受到损害时其赔偿的界限是什么,哪种情况可以让快递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等。
我国《邮政法》明确规定,邮政部门针对赔偿责任满足的情况分别是快件丢失、快件损坏、快件内部物品减少三种情况。
国家的快递服务标准规定以下四种情况为快递赔偿的情形,分别是快件丢失、快件损毁、快件延迟与快件内部物品不符。
虽然调查中发现遇到快递损害问题的人群比例并不低,但是实际进行索赔的只有遇到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类似于信息泄露,很多大学生并不知道如何解决,而且绝大多数大学生并不知道或者从未留意过快递合同。
三、快递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一)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说
杨立新教授认为,快递服务损害赔偿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快递服务协议在我国《合同法》中虽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但并不代表其不受《合同法》的调整和约束。
快递服务协议在本质上为快递服务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因此,快递服务损害赔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快递服务企业在快递服务的过程中违反协议中的约定而导致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等结果时,其在合理限度内应当向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
(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说
学者认为,快递服务损害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快递服务企业因作为或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收件人或寄件人的人身、财产及精神损害,收件人或寄件人有权向快递服务企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寄件人或收件人为快件的所有人,当快递服务企业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快件发生损害时,寄件人或收件人有权就物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失请求快递服务企业给予赔偿;当快递服务企业的行为导致收件人人身权益受损时,收件人同样也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当具有特殊性质的快件因快递服务企业的原因而丢失、损毁等永久性灭失的,收件人或寄件人有向快递服务企业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四、对于快递损害问题的立法完善(一)对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制
(1)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2)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二)建立快递损害赔偿保险机制
(1)在加盟协议中设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
(2)建立快递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3)完善快递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五、结语
我国针对快递业的规范性文件不在少数,但效力大都较低。
其中,法律中目前只有一部《邮政法》,行政法规只有一部《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都是部门规章,制定的内容多与快递服务安全及管理方面有关,对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大同小异。
快递服务本身具有其特定的属性和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摒弃不符合现代快递模式的陈规旧矩,保存、细化和集中现有规范中有利于快递服务业发展的规定。
作为大学生消费者,大家的维权意识并不是特别高,遇到一般的快递损害问题都会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所以,我们在规范行业标准、立法完善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到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只有消费者和服务者都具备了维权意识,才会大大减少快递损害问题。
参考文献
[1]杨思佳.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研究[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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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姚思行.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长春:长春理工大学,2019
[4]闫舒琪.快递服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18.
[5]胡家强,苏雨彤.快递损害赔偿法律问题探析[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9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