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发{2011}153号 关于规范“保留地区补贴” 发放标准的通知(附:工资规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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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发(201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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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留地区补贴”
发放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事业单位,各
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9年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09)79号)的意见,自治区原发放的“六项津贴”合并为“保留地区补贴”一项,并入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作为生活性补贴子项目单列,不再与工作年限和工资挂钩,标准不再调整。

为简化计算方法、提高管理效率,现将“六项津贴”进行统一规范,并就执行中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六项津贴”合并为“保留地区补贴”一项,并按不同艰苦类区分职务确定统一的“保留地区补贴”标准,各类区“保留地区补贴”标准见附表。

各职务层次工作人员现有“六项津贴”标准,低于“保留地区补贴”标准的
执行统一标准;高于“保留地区补贴”标准的部分继续保留。

(二)对新参加工作人员、调入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转业和复员到地方的军队干部和复员军人均按统一的“保留地区补贴”标准执行。

(三)2011年11月30日前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人员,其“保留地区补贴”仍执行原标准。

(四)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表:各类区规范后“保留地区补贴”标准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附表:
各类区规范后“保留地区补贴”标准表
职务/岗位二类三类四类五类路雷国家级副职11101160
省部级正职97010201060
省部级副职840890920
厅局级正职720760790855990厅局级副职610640*********县处级正职510540565610700县处级副职430455475515595乡科级正职360375395425490乡科级副职320335355385445科员280295310335390办事员245260275295340高级技师310330345370430技师275290305325380高级工220230240260300中级工200210220240275初级工185195205220255机关普通工185195205220255一级职员97010201060
二级职员840890920
三级职员720760790855990四级职员610640*********五级职员510540565610700六级职员430455475515595七级职员360375395425490八级职员320335355385445九级职员280295310335390十级职员245260275295340一级岗位8408909209901100二级岗位720760790855990三级岗位635675705765890四级岗位580610640690805五级岗位510540565610700六级岗位450475495535615七级岗位405430450485560八级岗位360375395425490九级岗位330345365395455十级岗位305325340380430十一级岗位285300315340395十二级岗位270285300325375
十三级岗位245260275295340技术工一级310330345370430技术工二级275290305325380技术工三级220230240260300技术工四级200210220240275技术工五级185195205220255事业普通工18519520522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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