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非税收入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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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非税收入治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标准非税收入治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非税收入的征收治理、资金治理、单据治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和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治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效劳或以政府名义征收或收取的税收之外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以下各项:
(一)行政性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
(六)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治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非税收入治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治理的规定,推动非税收入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非税收入治理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非税收入征收治理情形,同意其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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