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财务审计监督管理办法(WORD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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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行为,促进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具有独立会计核算的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单位”);
2、对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计。

专项审计根据需要安排审计时间,平均每季度可安排一次,审计项目请示公司领导确定,侧重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

三、审计监督职责
1、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2、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3、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5、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6、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租赁事项实行审计监督;
7、对所属单位及个人违反财经纪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实施专项审计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总经理或者权利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四、审计工作依据
1、国家颁布的审计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
2、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措施及要求。

五、审计监督权限
1、要求公司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实行;
4、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6、参加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招标会议,对操作程序的合规性、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审定,并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总经理或者权利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审计工作程序
1、审计准备
1)事先了解被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掌握有助于审计实施的资料;
2)编制审计计划,安排审计时间,配备审计人员。

3)审计通知
4)年度审计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单位或被审人员;
5)专项审计临时通知被审单位。

2、审计实施
1)对被审单位原则上采用就地审计的方式,即由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
2)审计人员进入被审单位后,应先与该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见面,由主审人介绍审计目的、范围、时间安排和审计要求,由被审单位介绍该单位的有关情况;
3)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送审的所有资料应予以签收并妥善保管,翻阅时应尽量避免损坏资料。

审计结束经清点后,将所有资料按签收单退还被审单位;
4)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评审该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详细检查经济活动及相关资料,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同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要求被审单位财务人员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字;
5)审计人员应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应相互协商,形成同意意见。

3、出具审计报告
1)现场审计结束后,所有审计人员应尽快集中汇报各自的审计结果,通过整理汇总后,编制审计报告初稿;
2)将审计报告初稿送交被审单位,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

被审单位在收到初稿后一周内书面反馈意见,审计人员应对有异议的事项做进一步核实;
3)对审计报告初稿修改后编制正式的审计报告;
4)将审计报告分送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和被审单位或个人;
5)要求被审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审计工作要求
审计人员应努力加强学习,及时掌握国家各项审计法规政策,定期进行后续教育,熟悉公司情况;
1、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2、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
规定予以处理。

八、考核与奖励
1、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或个人,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或权利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对违反财经法规及相关制度的部门或个人,上报公司总经理或权利机构给予相应处罚;
2、对违反财经法规形成的帐外资产(含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债权及货币资金等)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收缴;
3、被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审计人员的,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利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九、经营管理者经济责任审计
1、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

审计依据为:任期内被审单位的经营考核办法、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公司及被审计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其他相关依据;
2、审计内容包括:任期内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资产状况及资本营运情况、财经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3、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享有的权限:检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对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或协议、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工资、奖金的来源及分配情况、检查其他涉及审计事项的资料和查阅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议记录;
4、经营管理者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行终身追溯,凡审计中发现任期内有应当受到经济责任追究事项的,均应承担相关责任。

对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5、审计部门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行使审计职权,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审计部门对审计对象做出的审计评价将作为总经理及权利机构对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进行考评、形成考评决定的依据,并列入个人考评的档案资料存档;
7、审计部门及财务部门根据考评决定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整改情况,追溯责任考核事宜。

十、附则
本办法规定如有与国家省、市审计规定不符之处,则按国家省、市审计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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