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养子女的姓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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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养⼦⼥的姓⽒有哪些
公民收养孩⼦后,收养关系成⽴的,养⼦⼥和养⽗母的关系适⽤⽗母和⼦⼥的关系。
收养孩⼦涉及到养⼦⼥姓⽒的问题,养⼦⼥姓⽒可以改的,那么民法典的养⼦⼥的姓⽒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养⼦⼥的姓⽒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规定,养⼦⼥可以随养⽗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协商⼀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条【收养效⼒】⾃收养关系成⽴之⽇起,养⽗母与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本法关于⽗母⼦⼥关系的规定;养⼦⼥与养⽗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本法关于⼦⼥与⽗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与⽣⽗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消除。
第⼀千⼀百⼀⼗⼆条【养⼦⼥的姓⽒】养⼦⼥可以随养⽗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协商⼀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事实收养关系怎样公证
收养当事⼈应该根据⾃⾝的情况,初步判断是否符合原收养的规定。
有时候出出现不能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但可以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的情形。
确定好⾃⼰能办理收养公证,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户⼿续。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送养⼈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被收养⼈的⽣⽗母作送养⼈的(包括已离婚的),需提交⽣⽗母双⽅同意送养的书⾯意见,⼦⼥情况证明及送养⼈的户⼝簿、居民⾝份证和不违反计划⽣育政策再⽣育⼦⼥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计划⽣育部门同意);
2、因丧偶或⼀⽅下落不明由被收养⼈的⽣⽗或⽣母单⽅作送养⼈的,由送养⼈单⽅提交同意送养的书⾯意见、⼦⼥情况证明及户⼝簿、居民⾝份证,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母同意送养的书⾯意见;
3、被收养⼈的⽗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由被送养⼈的监护⼈作送养⼈时,必须提交本⼈居民⾝份证、本⼈有监护能⼒的证明、被收养⼈的⽗母不具备完全民事⾏为能⼒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意见,以及对被收养⼈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4、被收养⼈的⽗母均已死亡,由监护⼈作送养⼈的,需提交其⽣⽗母的死亡证明、本⼈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意见,本⼈户⼝簿、居民⾝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同意送养的书⾯意见;
5、对查找不到⽣⽗的⾮婚⽣⼦⼥,其⽣母单⽅作送养⼈,提交本⼈居民⾝份证、户⼝簿、同意送养的书⾯意见,并说明单⽅送养的原因;
6、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签名同意送养的书⾯⽂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关系⾃办理收养登记后成⽴,收养办理登记后就具有法律效⼒。
养⼦⼥可以随养⽗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协商⼀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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