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酒政办发〔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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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方
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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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方案》
的通知
酒政办发〔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酒泉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0日
酒泉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方案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
但是,由于群众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各地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影响火灾救援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切实加强全市消防车通道管理,着力解决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老大难”问题,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根据省消委会安排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3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督促指导社会单位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消防车通道基本实现标志化、标牌化、规范化管理,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现象得到有效治理,群众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意识得到明显提升,消防车通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工作重点
聚焦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文博单位、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对消防车通道设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在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违法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固定障碍物等问题进行集中治理。
三、工作措施
(一)发布治理通告。
1月15日前,各县(市、区)以当地政府名义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布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通告,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指出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问题的违法性、危害性,声明禁止行为和法律后果,公布举报途径及处理方式。
街道、乡镇和公安派出所要发动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基层网格管理组织,在辖区广泛发放和张贴通告。
同时,将通告内容和要求提供给当地新闻、宣传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全面发动。
(二)实行标线管理。
2月15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乡镇、街道、社区督促指导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对社会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进一步规范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示例见附件1)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三)加强巡查检查。
要督促、指导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示例见附件2)。
1月15日前,对于社会单位,消防救援机构督促其结合“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隐患问题;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住建部门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加强消防车通道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乱停乱放行为;对于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要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同时,发动基层网格力量使用手机APP,加强对居民楼院消防车通道的日常巡查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隐患问题。
(四)集中组织清理。
1月20日前,社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认真开展自查自改,重点清理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违法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固定障碍物。
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车辆、摊位,劝导居民群众当场自
行挪移,清除障碍;对不能当场挪移的车辆、构筑物和固定障碍物,由管理使用单位及时整改,确保畅通。
(五)严格执法整治。
2月底前,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城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集中开展消防车通道安全检查,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
消防救援机构要畅通96119举报电话等有效途径,对居民群众举报的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六)联合失信惩戒。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消防救援机构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七)广泛宣传曝光。
集中治理行动期间,广电部门利用媒体平台和社会资源,以打通“生命通道”为主题,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常识宣传,营造浓厚氛围;2月底前,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集中曝光一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剖析危害性和危险性,警示居民群众自觉规范停放车辆,杜绝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春节前,乡镇、街道、社区组织力量深入社区、家庭开展面对面宣传提示,引导居民群众增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意识。
(八)规范长效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在停车设施建设、资源统筹共享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最大限度扩充车位,引导分流停车,疏堵结合,标本兼治。
各有关行业部门健全完善消防车通道管理部门间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移送抄告、联合查处和征信管理等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监管质效。
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安装摄像头监控、设置违章停放电子提示屏等技防措施,推进消防车通道智能化管理。
四、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区)政府。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集中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部署推进此项工作。
要逐一分解明确负有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部门的责任,并将集中治理行动纳入安全生产、冬春火灾防控以及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政府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
此次集中治理行动,各有关行业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合力推进。
住建部门依法把牢建设项目消防车通道设计、验收关口,负责督促拆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建构筑物。
联合公安、消防救援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设置消防车通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并落实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职责。
规划部门科学规划新建停车场、立体停车库,努力从源头上解决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问题。
公安机关负责科学设置道路周边车辆停放位置,依法处罚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协助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设置消防车通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并督促公安派出所加强对居民楼院、微小企业等单位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隐患问题。
城管部门加大对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设摊、以路为市、户外经营等行为的整治力度,依法拆除、清理阻挡消防车通道和影响灭火逃生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大对社会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监督检查力度,协助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设置消防车通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组织基层消防救援中队对辖区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开展调研熟悉。
教育、工信、民宗、交通、卫健、民政、商务、文旅、文物等部门,对行业所属单位消防车通道进行集中治理,酒泉广播电视台、酒泉日报社等主流媒体要加强“畅通生命通道”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报道,跟踪曝光一批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普及火灾防范和疏散逃生常识,营造消防安全警示和宣传的浓厚氛围。
(三)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
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维护管理职责(详见附件2),通过安装摄像头监控、设置违章停放电子提示屏等技防措施,推进建筑消防车通道智能化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这次集中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进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有力抓手,科学制定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靠实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二)营造舆论声势。
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策划,拿出一些精品力作,在全社会形成打通“生命通道”的强大声势和影响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治理行动,推动社会形成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共识。
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注重剖析反面教训,警示提醒广大公众,引导群众主动参与集中治理行动。
(三)严肃追究责任。
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对工作不负责、措施不落实,导致因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影响火灾救援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逐一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集中治理工作情况及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请于每月25日前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涛
联系电话:************,188****0816,2600088(传真)
附件:1.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
2.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3.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
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见图1)。
图1:消防车通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见图2)。
图2: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示例见图3),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图3: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
附件2
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
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
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