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交接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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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交接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7.04.13
•【文号】银办发[2007]96号
•【施行日期】2007.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交接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年4月13日银办发[2007]96号)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民银行各驻外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交接暂行规定》已经行党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交接暂行规定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交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驻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任免办法》(银党[2004]28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人员管理办法》(银办发[2000]234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银发[2005]77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变动时,总行派出工作小组赴驻外机构,宣布
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任免决定,对原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考核和履职审计,监督、指导完成工作交接。

工作小组由人事司牵头,成员由人事司、国际司、内审司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工作小组应制定工作方案,报行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工作小组召开驻外机构全体人员会议:宣布主要负责人职务任免决定,介绍新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工作小组听取原主要负责人述职并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座
谈、调阅资料等方式对其任职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条工作小组对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履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一)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二)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财务开支情况;(四)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管理情况;(五)履职情况;(六)其他需审计事项。

第六条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工作小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工作交接。


作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情况交接。

原主要负责人向新任主要负责人全面介绍所在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项目及进展、人员分工、各种规章制度、所在地主要工作联系机构及联系人等情况。

(二)档案交接。

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181号文印发)规定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三)实物交接。

主要包括:(1)印章、印鉴;(2)财务账簿;(3)固定资产报表所列资产;(4)未完成折旧的低值易耗品;(5)银行账户、现金、外事礼品等;(6)房屋租赁(购买)合同、电话与网络服务合同以及其他重要合同文本等。

上述工作交接情况记入《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交接书》中,并由交接人、
监交人(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工作小组就工作交接过程中了解的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向新任主要负责人反馈并对今后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或建议。

第八条工作交接任务完成后,工作小组要拟写书面的工作报告,经有关司局共同研究后上报行领导。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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