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质押式回购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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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质押式回购主协议
第一条为维护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简称“工具”)份额质押式回购双方(简称“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有关办法及规定,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工具份额质押式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
质押式回购指一方(“正回购方”)在将回购工具份额出质给另一方(“逆回购方”)、逆回购方在首期结算日向正回购方支付首期资金结算额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即到期结算日)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支付到期资金结算额,同时逆回购方解除在回购工具份额上设定的质权的交易。
第三条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本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
第四条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
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生成的成交单和合同书、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信件等。
对于非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生成的成交合同,交易各方须提供给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简称“理财中心”)备案。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工具种
类(工具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工具份额面值总额、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首期交割日期、到期交割日期、工具份额托管账户、结算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等;以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生成的成交单和合同书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回购双方在理财中心办理工具份额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理财中心按照回购双方通过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工具份额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工具份额进行冻结以设立质权的行为。
第六条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交割日期分首期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
首期交割日是办理工具份额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将资金融出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归还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并解除工具份额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回购期限是首期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期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
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资金清算金额分首期清算金额和到期清算金额。
到期清算金额=首期清算金额*(1+回购利率* 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
工具份额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结算方式包括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券款对付三种。
目前暂时可采用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两种方式,券款对付方式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适时推出。
见券付款是指: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在确认对方能对足额的工具份额解除/设定质押登记后,再向对方支付资金的结算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在确认足额收到对方支付的款项后,再对相应的工具分额设定/解除质押登记的结算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在有足额工具份额和资金的情况下,同步对工具份额设定/解除质押登记和资金支付的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理财中心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符的回购结算指令。
回购双方在接到理财中心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工具份额所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工具份额产生的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赎回同品种工具份额。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期交割日期,按合同约定的种类和数量出质工具份额;
(3)在到期交割日期,按合同约定的到期清算金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工具份额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工具份额质权;
(3)在到期交割日期,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清算金额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期交割日期,按合同约定的首期清算金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期,按合同约定的种类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工具份额。
第十六条质押工具份额置换
在一笔质押式回购的首期结算日(含该日)与到期结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经交易一方提出要求且另一方同意,正回购方可在约定数额及类别的不同于回购工具份额的其他工具份额(“新回购工具份额”)上为逆回购方设定质押登记,以换取逆回购方在当日向正回购方解除全部或部分回购工具份额上的质押登记(该日为“置换日”)。
新回购工具份额在置换日的市场公允价值应不少于解除质押登记的回购工具份额的市场公允价值。
完成替换后,新回购工具份额应被视为回购工具份额。
第十七条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二)首期交割日期,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工具份额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工具份额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
(三)到期交割日期,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工具份额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工具份额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第十九条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1)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期交割日期,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工具份额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3)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二)首期交割日期,在办理工具份额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工作日解除工具份额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三)到期交割日期,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
(四)到期交割日期,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金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工具份额)延迟到账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金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二十条自违约情况发生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九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理财中心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工具份额;拍卖工具份额所得款项按照第十九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由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追索。
第二十一条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理财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自违约情况发生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回购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工具市场工具份额交易资格,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回购合同,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五条协议的签署及生效
签署方应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方式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方留存,一份送理财中心备案。
在签署方有效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在该签署方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生效。
交易双方之间可根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并及时将补充协议的一份副本送理财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理财中心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变化、技术和业务的发展等情况,在征求市场成员意见的基础上适时修订本协议,同时作出修订说明,并以在中国理财网上发布的方式通知签署方。
修订后的协议文本一经在中国理财网上发布,交易各方权利义务即自动以修订后的协议条款为准。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质押式回购主协议》签署页
签署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盖章):
签署时间:
签署地点:
签署机构公章:
签署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人: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
(参考文本)
回购双方就以下回购条款达成一致:
成交日期:年月日
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
工具份额托管账户号:工具份额托管账户号:资金开户行:资金开户行:
开户名称: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开户账号:
工具简称: 工具代码:
工具面值总额:万元(大写)
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天首期清算金额:元(大写)
到期清算金额:元(大写)
首期交割日期:年月日
到期交割日期:年月日
首期结算方式: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券款对付□
到期结算方式: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券款对付□
正回购方经办人:逆回购方经办人:
交易员:交易员:
签章: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业务公章:业务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定日期:签定日期: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质押式回购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由:
(“正回购方”)
和
(“逆回购方”)
于年月日签署并生效。
鉴于双方均已签署《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质押式回购主协议》(简称“主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在主协议基础上签署本补充协议,对下列事项做出补充或特别约定。
(签署栏,本页无正文)
正回购方:逆回购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单位公章:单位公章:
签定日期:签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