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双11购物节看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双11购物节看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
从双11购物节看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迅速发展。
网上购物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件事情。
网购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
而我国相关法律在这些方面还没有及时作出调整本文通过对近期热议的淘宝双11狂欢节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基础为完善网购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双11购物节网购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胡逢铮,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 03-071-02
不知从何时起,光棍节成为了人们口中的热门话题和重要节日。
随之而来的也是商家们的拼命吆喝。
而在日益兴起的电子商务领域,各商家也没有错过这个吸进的好机会,淘宝更是把光棍节作为自己的双11购物狂欢节。
愈演愈烈的双11更是屡创新高。
去年11.11购物狂欢节当天,支付宝数据显示,全天订单数达到1.058亿笔,为淘宝网全网带来191亿元销售额。
其中,天猫销售额132亿元,淘宝销售额59亿元。
而在今年,阿里巴巴集团宣布,其双11促销的支付宝总销售额350.18亿元。
在活跃交易省份排名中,浙江省位居榜首。
网上购物日益兴起,不可否认的是,它方便快捷,丰富廉价的优点得到了大家的肯定。
但是,由于是新兴行业,法律的规范并不完善。
在网购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也暴露的越来越明显。
尤其是在双11狂欢节中更是暴露无遗。
一、双11购物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先提价后半价,商家涉嫌虚假宣传
本次双11购物节中,天猫号称全场五折,然而在实际购物过程中,很多细心的网友却发现很多商品在双11前一天出现了“涨价潮”到了12点
之后又变为5折。
这种先涨价后降价的行为并不是第一次出现。
但是在此次购物节暴露出来后却遭遇了网络上的一片骂声。
依据我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家的打折依据应严格按照其15天内所销售的最低零售额为基准,“先提价再打折”实属虚标原价行为。
(二)付款成功后被强制退款
双11购物节中,很多商品是要用抢的。
因为商家参与活动的商品数量有限,很多买家都是守在电脑前,等到12点活动开始后开始疯狂抢购。
然而,拍下的商品被强制退款了。
退款类型是“卖家已发货,买家未收到货,全额退款”或者是提示称“部分订单出现异常” 商家解释称该商品已经无货或者是下架了。
买家虽然可以获得全额的退款,但是自己中意的商品并没有买到,许多买家对此十分不满。
事实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家在付款完成后,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商家单方面的强制退款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
而所谓的买家未收到货物或者是无货都不能构成其免责的事由。
而淘宝上允许商家可以强制退款本身也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三)买家收到的货物与网站上的描述不一致
关于货品的描述差异一般表现在三面,如果是卖相同的货品,卖家可能会用其他卖家正品的图片以假乱真,骗过买家的眼光。
如果出售的是没有注册商标的货品,通常采用“避重就轻”的策略,往往在模特和摄影上下功夫,让买家的注意力放于此,而忽略了对货品的质地和质量的考虑。
最后,如果卖家销售仿版的货品,也就是所谓的“山寨货”,往往会对出售货品的设置环节进行全面模仿,即卖家的页面风格和货品链接方式和正品卖家几乎没有差别,这是一种全盘拷贝的方式,虽然在货品说明也会注释出售的货品和专柜正品的区别,但是都是无关痛痒的小瑕疵,比如:同一生产线但是没有正品的标示,没有吊牌,没有logo等,因为是全方位“造假”,所以成为最难辨别的虚假信息。
上述这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也违背了真实信息的告知义务,即“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网购”弓|起纠纷后的法律问题
在双11购物节中许多问题集中暴露。
然后消费者在之后也维权
过程中也存在许多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
(一)主体认定难
传统购物环境下交易对象非常明确营业执照就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一旦出现问题可以直接到原购物地点追讨责任责任主体非常明确。
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帐号和购物电话。
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
一旦商品发生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是该找网站经营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厂家?如果他们相互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显然,责任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交易中吃亏的永远是消费者。
在淘宝购物中,消费者一般通过旺旺等工具在网络上与卖家进行磋商。
产生纠纷后也都是通过网络途径或者申请退款或者像淘宝申诉。
现在在这个环节中主要都是依靠商家的自律和淘宝自己的监管,如何确定责任主体,法律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二)责任的认定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经营者的一些义务。
在实体经营中,可以有行政部门新闻媒体的监督。
出现纠纷后,因为有实际的产品,有经营的店面,出具的消费单证。
在认定责任上相对方便。
而网购中,许多是虚拟的产品,各方面的监督也比较薄弱。
出现纠纷后只能依靠消费者自己去维权。
这个过程中卖家一般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在认定责任上也更为困难。
如双11活动中出现的卖家强制退款的现象。
由于网络延时等原因,可能只有5件商品,因为在抢购时很多买家同时付款,最终成功付款的人数远远超过5人,而商家没有那么多的商品,此时他们要求退款责任究竟应由谁来承担?为了交易平台的淘宝是否也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在这些具体问题上,法律的调整显得十分无力。
(三)诉讼成本高,确认管辖法院难
现阶段网购中主要还是一些小额交易。
出现纠纷后,为了几十元钱,很多人都选择了放弃诉讼途径。
即使想要诉讼,又面临管辖法院
难以确定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
上文分析了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
当事人要选准管辖法院,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查明网上卖家的真实地址等信息。
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也使得很多消费者因此而放弃诉讼;二是履行地确认难。
网上交易、货到付款,买卖双方对运费都有商量,此种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并不难,难就难在电子交易。
例如虚拟财产的交易。
并没有实际的交付行为,所有过程都是在网络上完成。
也没有实际的物品。
因而是以卖方所在地还是买方上网地,住所地,甚或是网络终端所在地。
这些都值得商榷。
三、完善网络交易的一些建议
(一)推进网店实名制认证
现在国家对网络监督的力度也在进一步的加强,实名制是其中一项有效的举措。
随着手机与社交网络的实名制,网店的实名制也是必然的趋势。
对卖家进行实名制认证,也有助于责任主体的认定。
不过, 我们也要注意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要顾及卖家的权利。
尤其是对小商家来说。
实名制无疑会限制小商家的发展。
(二)不断完善立法中的空白
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网络纠纷的法律。
能适用到网购中的主要法律大致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等。
“现阶段,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不是技术问题,而主要是法制环境与安全信心的问题”因而我认为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网上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
如果时机成熟时可以进一步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规范。
此外,民诉法修订后,引入了小额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
这与网购纠纷的特点十分吻合,因为可以出台相关细则或司法解释,明确在网购活动中引入小额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
(三)确立先行赔付机制
我们应该正视网络购物这样一新兴产物,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但是,应当“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明确网上购物网站的市
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可以建立一个先行赔付机构,如设立专门支付赔付金的网上银行”。
现阶段淘宝上对卖家也有一定的制约机制,例如支
付宝以及卖家交纳的保证金,但是我们应该把这一监督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而不仅仅是网络运营商自己的监督,设立专门的赔付机构如网上银行对保证金实行专门的监督管理,在网络交易出现纠纷时先行赔付,随后让银行像卖家进行追索。
(四)明确网购纠纷的诉讼管辖原则
现阶段,对于网购中产生的纠纷只能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规定,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然而这一规定对于网购中的买家是十分不利的。
大部分的网络交易,买卖双方都分处两地,这会造成买方维权成本增加。
相对弱势大老远跑去却最终输了官司,也会打击消费者对法律维权的信心。
因而,我认为可以实行网购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的原则,亦或是允许买卖双方在法律范围内协商选择管辖法院。
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中所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因而我们应当重视对网络交易的调整与保护。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对于
网购中的许多问题,我国立法还不太完善,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此次的双11购物狂欢节暴露出的问题更加值得我们法律人深思。
参考文献:
[1]http : 〃/system/2013/11/12/051793559.shtml 最后浏览时间:2013年12月17日.
[2]赵晓妮.网购中买卖双方交易存在的诚信问题及解决途径.中国商贸.2011年.
[3]王军.网络传播法律问题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4]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最新【精品】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