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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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梁家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矿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伤亡事故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与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结合我矿的安全其他工作,特制定《梁家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一、组织领导
按照“企业负责、分级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矿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周建民
副组长:周新钢逄中松连月照曲培臣刘洪洋任尧喜张辉成员:王云炳迟乃俊郑学军翟慎峰卜凡兵倪兵义王德志崔建刚朱江伟王涛宋延先邹方照徐立茂张同洲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处,王云炳办公室主任委员,崔建刚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煤矿安全隐患的排序、分级及安全管理重点
安全隐患和安全运营管理重点,系指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有环节和矿井周围邻近地区所存在的危及矿井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1、煤矿重大危化品,包括矿山在煤矿建设生产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承保人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煤矿有下列重大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工作生产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4)有严重水患,却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超层越界开采的;
(6)有冲击地压危险,却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自然发火严重,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8)使用仍禁使用圣吉龙县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9)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0)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
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高于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1)煤矿矿井全面推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和炼焦煤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咨询机构责任人和安全管理
机构的,或者在提前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铁矿石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3)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梁家煤矿属低瓦斯矿井,因此,《特别规定》中第八条第(三)、(四)款不存在。
2、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
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任一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
整改或并须整改。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煤矿配套措施、安
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
围,并组织实施。
整改结束后要具体措施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的要求认真自检。
3、安全隐患的海鱼分为: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
运输、机电、放炮、顶板、火工品、危险化学品和其它。
三、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重点的确认
1、各专业由分管矿长(或专业副总)牵头每月20日前组织本
专业有关部门对人员和本专业的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包括对隐患等级、分类的初步确定,采取的措施及完成采取的等待时
间等,21日交安监处排查隐患排查与治理办公室。
2、每月23日由矿长召集有关部门和专业副总及有关人员对
各专业排查的隐患重新确定一次,并形成例会制度,根据安全隐患的
标准对安全隐患直接确定,对隐患提出确认提案,由安监处每月23日
前报公司目前安监局。
3、每周由各专业副总编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本专业安
全管理重点研究重点进行一次排查,并将管控上一周安全管理重点的
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下一周安全管理管理重点进行排查并制定具体
的治理措施,周二上午11点前,交安监处排查隐患排查与治理办公室。
四、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1、矿长对全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负责组织工作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团中央排查治理
责任制。
(2)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3)负责保障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的有效
投入。
(4)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供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
落实,及时消除各类烟花爆竹。
(5)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事故处理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重大危化品。
2、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和部
门编制、制定治理措施,分管矿长、分管副总及业务部门和隐患负责
单位,负责按照措施整改落实。
隐患整改做到:“六落实”:即项目
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3、分管安监处长负责全矿井安全隐患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4、总工程师、分管矿长、安监处长为矿长并负责,分别履行
技术与监管责任。
五、其他规定
1、安全生产统计分析隐患治理实行挂牌跟踪管理
(1)、对排查出的重大自查隐患和一般隐患实行系统管理,
在安监处构建隐患库,并上报安监局,做到月排查、月验收;对排查
出与的安全重点,各专业实行挂牌行政管理,并上报安监处,做到周
排查、周验收。
(2)、加强对煤矿事故隐患的项目管理,把的排查与治理工作纳
入安全办公会议、施工现场和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协调、严
格管理安全隐患的核查整改和落实,严防事故的发生。
(3)、煤矿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矿长及总工程师环评负
责组织验收并销号。
2、坚持不人身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凡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否则不准生产。
3、各单位、专业要进一步增强认识,加强对安全隐患和安全
管理重点排查交通安全治理工作领导,要把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重点
的排查治理纳入施工现场和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协调安
全隐患的整改全面落实,原始社会真正把安全隐患处理事件在萌芽状态,保证安全生产。
4、对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安全行政管理重点排查治理不细、
有遗漏或查处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酿成意外事故的,要严肃处理有关
责任人责任,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5、建立超载报告和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
除困难职工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管理人员约谈事故隐患的有功
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高度赞扬。
六、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梁家煤矿
二○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