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许可与备案事项办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许可与备案事项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淄安监发[2015]12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2.02
【实施日期】2015.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许可与备案事项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淄安监发〔2015〕12号)
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文昌湖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规范市、区县两级安监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办理工作,按照市审改办“减少管理层级、提高审批效率、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工作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安监局文件的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市、区县安监局负责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办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下列有关事项的办理工作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和规范
1、按规定由市、区县安监局分别实施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申请单位根据审批权
限,直接向实施审批的市或区县安监局提交申请。
2、按规定应由市安监局负责受理、审核、上报省安监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