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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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的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
•【字号】黑环办[2013]48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
(黑环办[2013]48号)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说清环境、支撑决策、服务民生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伟大战略,把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环境监测工作也随之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满足群众的新期盼,现就加强全省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一)领导高度重视。

近年来,国家和省领导曾多次强调加强环境监测工作。

李克强总理在2013年3月17日回答记者问时提出,对长期积累形成的雾霾污染问题,要下更大的决心,以更大的作为去进行治理;对于水污染、土地污染的状况,要摸清底数,进行坚决整治。

环境保护部周生贤部长对环境监测部门提出明确要求,坚决避免出现监测数据与群众感受“两张皮”现象。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先后提出“努力建设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黑龙江”、“环境保护既是红线更是
底线”等一系列重要指示。

这些都对环境监测事业深入开展指明了方向。

(二)环境管理需要。

在环境保护新道路探索中,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新政策的实施,需要大量的监测数据作为支撑,环境监测需要发挥先锋作用;在主要污染减排工作中,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的排污管理,需要以科学监测数据为依据,减排监测需进一步加强;在环境质量新标准实施中,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更需要以高水平、高质量的监测工作为保障。

同时,国家需要用多种监测来评估国际履约、评价各类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评判污染物减排等环境政策的绩效。

(三)广大群众期盼。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广大群众对环境质量的关注度日益提升。

尤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声环境、空气环境、辐射环境等与自己生活相关的室内、外环境质量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对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状况是否客观,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标,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是否正确、及时等问题都需要通过监测数据来做出判断;在沙尘和灰霾天气突发时,广大群众依赖监测数据作为出行参考。

因而,环境监测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环保惠民的重要举措。

(四)事业发展亟需。

近年来,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的积极努力,我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与新的形势和任务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环境监测设备配置、监测网络完善、相关长效机制建立等尚需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县级环境监测能力还难以完成相应监测任务,亟需进一步改进和提升等等。

因此,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已经成为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的迫切需要。

二、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全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客观反映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实施科学监测为根本,以队伍能力建设为基础,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掌握先进技术,提升装备水平,
强化环境预警与应急能力建设,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关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美龙江”中发挥侦察兵和先锋队的作用。

(六)总体目标。

全面提升环境监测能力,说清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趋势,说清污染源排放状况,说清潜在的环境风险,说清环境绩效。

到2015年,初步形成统一调度、合理分工、各尽其职、运转高效、社会化监测服务规范的全省环境监测网络。

--环境监测能力明显提升。

按照“市县能监测、省市能应急”的要求,不断提升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环境空气、噪声、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能力,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强化生态环境和农村环境监测,积极推进省、市、县三级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

--监测项目全面拓展。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监测机构的水质分析项目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109项,其他市(地)环境监测机构的水质分析项目要达到饮用水水源地例行监测的61项。

到2015年,省辖城市的57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监测项目拓展至6项。

--环境信息发布逐步规范。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发布辖区内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定期发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省环境保护厅在网上发布全省环境空气、重点流域地表水和重点污染源的监测信息;国家重点污染源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要求,通过公众媒体定期公布自行监测结果。

三、准确把握环境监测工作的总体要求
(七)监测工作要合法。

环境监测的工作程序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

采样的点位、方法,实验室的前处理、分析测试步骤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

环境监测工作要满足计量检定的相关要求,监测机构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计
量认证。

(八)监测过程要受控。

各种监测采样要至少采集10%的平行样。

分析测试过程要有程序空白测试,要有自控和他控措施进行质量控制,复杂分析项目要进行机体加标和加标回收测试。

量值的跟踪要有痕迹管理,具有可溯源性。

省环境保护厅不定期下发盲样考核,组织开展实验室间和实验室内的比对分析。

各种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要定期检定,不得超期服役。

各种采样记录、分析记录要完整。

档案要齐全,管理要规范。

(九)监测人员要专业。

采样人员应获得省级以上环境监测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在开展监测工作中,要熟悉现场环境,掌握采样规范要求。

分析人员要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基础,能够熟练掌握分析方法,具备分析、判断监测结果准确性和科学性的能力,能够结合采样现场、实验室分析过程来判断分析误差产生的原因和对结果的影响,并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

(十)监测数据要有代表性。

监测数据要客观真实,要代表被检测环境要素当时的客观情况,要符合逻辑关系。

监测数据要准确可靠、完整可比、科学精确。

对监测数据的修约要规范合理,任何分析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篡改监测数据。

(十一)监测设备要先进。

各级监测机构的仪器设备至少要达到环境保护部规定的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能够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

省级环境监测站、国家重点城市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环境监测机构的仪器设备要满足开展水质全分析要求。

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配备能够分析当地特征污染物的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开展环境监测采样、分析设备的研发。

四、严格规范环境监测的方式方法
(十二)科学制定监测方案。

县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每年都要按照上级环境管理部门要求、结合自身的环境管理需要,制定辖区内的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方案,要明确全年的监测任务和重点工作。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与调查、环境仲裁、应急监测和其他服务性监测工作时,均要求制定完整的监测方案,并备档保存。

(十三)正确选择监测方法。

环境监测机构所采用的监测方法必须为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发的标准监测方法,同时还应该为本机构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所规定的监测方法。

特殊分析项目,如果没有国标、行标或地方标准分析方法时,可参考美国EPA、日本JIS、ISO或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现行分析方法,但是需要进行检测限确定,通过加标回收、标准样品测定、重复性测定等方式,进行分析方法的准确性、精密性验证。

(十四)严格规范监测方式。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空气、环境噪声、废水和废气等自动监测设备要定期校准、定期比对、定期维护,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采用非标准分析方法的各种便携式快速检测设备,只能用于污染事故应急现场的定性、半定量监测,不得用于各种例行监测工作。

采用遥感解译进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时,要采用人工现场核查或航拍等辅助方式加以校核验证。

五、全面提升环境监测能力
(十五)重点提升县级环境监测能力。

国家明确要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要承担辖区内的农村环境监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估监测、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和土壤污染的监管等监测工作,国家“十二五”环境监测的发展目标也要求“县市能监测”。

全省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要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前24项分析能力,环境空气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等3项分析能力,废气污染源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黑度等4项分析测试能力和饮用水源地地表水29项、地下水23项监测能力。

全省51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县(区)要定期开展地表水、环境空气、污染源的监测工作,国家和省的能力建设要向这51个县(区)倾斜,各县(区)要加大人力、财力投入。

(十六)逐步完善环境监测网。

加强全省的地表水监测网、环境空气监测网、
污染源自动监测网、酸沉降监测网、土壤监测网、环境辐射监测网的建设。

逐步建成以自动监测为主的水质和大气预警监测网络,2015年全省地市级城市均要求开展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的自动监测。

加强例行监测,扩大监测领域,全省的所有地级市要以“以奖促治”村庄为重点,开展农村环境试点监测工作。

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加强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

积极推进企业自行监测,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十七)加强生态监测能力。

我省是生态大省,森林、湿地、草原及耕地面积占比较高,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点区域。

全省要提高陆生生态和水生生态的监测能力。

陆生生态监测以卫星遥感监测为主,并设置固定观测样区,对生物量、初级生产力、地面覆盖、生物生境等指标进行定期观测。

水生生态监测要开展藻类、底栖动物、浮游生物、生物毒性等项目监测,松花江干流逐步开展鱼类资源调查、生物残留测试等试点监测工作。

(十八)环境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全省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监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正常运行。

省级财政负担完成省环境监测任务所需的经费,保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费用,对承担省级环境监测任务的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予以补助。

省级财政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边境地区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市、县级财政要加大对本级环境监测机构仪器设备投入,保证其满足工作需求。

六、不断创新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
(十九)实施分级监测。

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监测。

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监测任务;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监测任务;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市级、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监测任务。

(二十)促进联合监测。

对于跨界的环境质量、污染源、污染事件等监测工作采取上、下游互动的联合监测方式进行。

联合监测结果出现较大分歧时,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并参与实施不同监测机构的比对分析实验,查找原因,监测数据以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为最终结果。

(二十一)规范监测市场。

分期、分级、分类地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进入环境监测市场,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

对在我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和污染源排放监测的社会监测机构进行审查备案,明确监测项目、方法和范围,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二十二)健全制度体系。

省环境保护厅将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环境预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各项监测制度,建立环境质量会商制度、环境质量报告制度、环境纠纷仲裁等管理制度,规范环境监测行为,逐步消除层级差异,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二十三)加强技术培训。

省环境保护厅将加大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力度,尤其是针对县级监测机构的分析能力、设备使用、质量保证的培训工作。

全力提高全省监测队伍的素质,力争用3年的时间,系统培训监测人员1500人次。

加强“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培养环境监测的领军人才。

开展监测技术大比武,选拔拔尖人才,为全国的“三五”人才计划提供人员储备。

七、切实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依法进行监测质量管理。

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对各市地、县级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规范管理。

(二十五)强化技术交流与指导。

省环保厅将成立全省环境监测技术委员会,邀请高校、科研机构和全省环境监测战线的技术骨干为会员,同时聘请流域内、外的著名专家、学者为顾问。

技术委员会不定期召开技术交流、学术研讨,研究全省
环境监测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推动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进步。

(二十六)保障机构和人员设置。

有条件的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设立环境监测处或科,加强监测的行政管理工作。

环境监测处或科要按照其职能,承担起环境监测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并为各级环境监测站提供行政支撑和服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加强监测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定期听取环境监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保障监测技术人员的福利待遇,保证野外、高空、高危作业的补助和人生安全,探索建立监测人员工伤、保险等制度,确保监测队伍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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