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城镇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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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淮农场城镇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场,提高农场城镇化率,提升城镇品位,规范城镇建设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江苏省会镇计划建设管理办法》、《滨淮农场场部控制性详细计划》、《滨淮农场城镇建设和社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滨淮农场内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农场目前城镇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场城镇计划范围区各类建设工程,包括衡宇改拆建、道路桥涵、路灯绿化下水道、电线电杆电缆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等,均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城镇计划
第三条计划依照滨淮农场控制性详规执行。
第四条计划期限为2021-2030年,共22年;其中近期为2021-2021年,共7年。
第五条城镇计划的目标定位为沿海工业园和滨海港区的配套产业集中区和生活服务区,滨海县北部地域优质农副产品基地,现代化综合性城镇。
第三章城镇建设
第六条城镇建设已进入、发展和完善阶段。
第七条农场、各企事业单位和驻场单位需要实施各类工程
建设均按农场现行有关规定实施项目管理和报批手续和有关招投标规定。
第八条为了规范我场城镇建设行为,提升城镇品位和层次,场部城镇计划区内的空白地段,此后原则上一概再也不对个人批建,新的衡宇建设统一由农场计划建设部统一进行计划、设计和建设。
第九条现场部城镇计划区内的旧房户,经批准计划拆旧建新的,必需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所有的拆旧建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和“一证一户”制度。
拆旧建新户不得以子女长大成人分户为由,而另行取得宅基地安置权。
第十一条现一户多宅或超标准的居住户,农场将随着城镇建设的实施,对多占面积部份慢慢收取房产税。
第十二条拆旧建新户拆建前,必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辖区的居委会,并在申请书上详细注明:计划新建的位置、新建房占地面积等。
所在辖区的居委会在现场调查新建房相邻相界之间无矛盾的基础上,报社区社会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送分管场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计划在原地拆建的,符合农场城镇计划的拆建户,原住户有优先安置权;不符合农场城镇计划的拆建户,农场将依据其原主房面积的原则进行易地安置。
第十四条拆旧建新方式:
一、拆建户的新建间数以原房产证和有效证件主房间数计
数,每户不超过两间;
二、建新面积以原主房占地面积为基数,附房不计面积,无条件拆除;
3、计划区内沿街沿路地段土地利用费1000元/ m2,非沿街沿路的土地利用费为275元/ m2,对拆旧建新的建房户所占与原主房等面积的部份减半收取土地利用费。
4、建新收费标准:①计划区内沿街沿路地段的新建房占地面积除原主房占地面积收取一半土地利用费外,其他占地面积一概全额收取土地利用费;②计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拆旧建新户一概缴纳公共设施费150元/ m2;③在计划区之内但不符合计划的拆建户,到农场指定地址建设的间数和面积计算方式同上,但占地面积的土地利用费收取按如实际区位价同上执行。
第十五条多户联拆联建的拆建户,申请人配合所在辖区居委会和社区管理委员会绘制简易平面图,标注拟建尺寸和各户所排列的位置,并由所有联建户与所有相邻原住户一路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对众兴街和陈李公路双侧的建房户原则上动员整幢拆建,在难度较大的情况下,亦可两边分开拆建。
第十七条对于矛盾相对集中的住宅区,由社区管理委员会尽可能帮忙协调解决,调解不成的可缓建,待机会成熟后再按有关规定从头申请办理批建手续。
第十八条建房户在接到同意拆建的通知后,须到社区管理委员会签定建房协议,同时交纳所有区位土地利用费及各项保证金。
第十九条拆建户建房时须交纳的保证金有:按图施工保证金、公共设施保护保证金和取土预收金等,合计9000元/间。
第四章城建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进入场内城镇计划范围内施工的,均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施工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报场工程与项目管理办公室审定,交社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负责拆旧建新的承建单位,必需依照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图纸大样或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经社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图纸大样进行施工。
施工前承建单位,须按底层间数向社区管理委员会交纳按图施工保证金,其中:沿街沿路3000元/间;非沿街沿路2000元/间。
衡宇的建筑结构、内部装修等设计原则上由建房户自行落实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并报请场工程与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建房户和承建单位对拆旧建新的衡宇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数责任。
第二十二条相邻衡宇之间的安全距离依照有关建筑规范执行。
新旧房基础之间水平距离等于旧基础与新基础底面深度的1--2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放大距离,作为消防安全备用通道。
第二十三条所涉申请建房人的旧房完全拆除后,在收到《计划红线图》的建房户签字的回执,并由社区管理委员会现场放线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或用电通知书,到场供电中心办理用电手续。
第二十四条拆建户在衡宇拆建进程中,必需按规定严格依照施工图大样进行施工,自觉做好农场的公共设施保护,各类工程建设材料必需依照指定位置堆放,不得乱堆乱放,影响交通,建筑垃圾自行运至农场指定的垃圾场地。
不然,予以惩罚。
第二十五条对于建房户建房时室内外需要回填土的须缴纳取土预收金,到指定位置取土,取土每方按8元计算,回填土结束后,由社会行政科会同居委会现场实量,按实际土方量计算,原预收金多退少补。
建房户不得擅自取土,不然,场社区管理委员有权责令非法取土行为,并视情节给予相应惩罚。
第二十六条建设施工中需要破路、停水、停电和涉及通信电缆等,必需向社区管理委员会和场计划建设部报告。
经批准后再行施工,费用由拆建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衡宇完工后,建房户可向社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衡宇外观大样、公共设施保护、取土行为别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相关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扣除相关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申请建房的住户,在取得报告批复后,不得擅自转让宅基地。
不然,一经查实,由社区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土地利用权。
申请批复后半年内无合法理由不起动的建房户,也由社区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土地利用权。
第二十九条场城镇计划区内,除住户自有的宅基地外的其他土地,其利用管理权属社区管理委员会。
社区管理委员会必需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公共土地资源不被非法占用。
第三十条社区城管执法中队必需加大对农场城镇计划范围内的执法巡视力度,对各类建设、广告搭设、车辆乱停乱放及其他影响市容和交通的违章行为,须给予坚决制止或给予必要的惩罚,在计划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或经批准未按规定标准、尺寸、位置建设的,场社区职能部门有权对违章建设行为责令停止或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执行或制止不力的追究社区及城管执法中队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第三十一条社区管理委员会发现运输车辆损坏公路或基础设施等情况,必需扣留车辆,责令肇事车辆负责对损坏的公路或公共设施给予修复,如不能修复的则全额补偿。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场计划建设部为农场城镇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滨淮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场职工代表大会通事后实施。
凡农场以前出台的文件如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