胰岛素的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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胰岛素的保质期
作者:暂无
来源:《糖尿病新世界》 2013年第1期
产品的保质期是指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
产品的保质期由生产者提供,标注在限时使用的产品上。
在保质期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对该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或明示担保的质量条件负责,销售者可以放心销售这些产品,消费者可以安全使用。
至于药物,更有严格的保质期,一旦过期,就可能从药物变成了毒药。
药物的保质期
只要是药品就都应严格管理并按规定的有效期服用,这一点是不分什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
因此,药品有效期的识别非常重要。
目前几乎所有的药品都标注有效期,有效期是指在药品规定的保存条件下保证药物质量的期限,如果不能满足条件,则该期限相应缩短。
由于各厂家规定不一,对药品有效期和失效期的标注是不同的,推算也不同。
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一是标明有效期的日期,如“有效期至2008年10月”,那么该药可以使用到2008年10月31日。
11月1日就过期不能用了;
二是标明失效期日期,如果标注“失效期2008年10月”,那么该药只能使用到2008年9月30日,10月1日就过期不能用了;
三是标明有效期,如果标注“生产日期2007年10月,有效期3年”,那么该药只能使用到2010年9月30日。
按照规定,进口药品也应标注中文注释,一般按公元纪年,符合我们日常习惯,有疑问时一定要向药师咨询。
药品一旦过期变质就应彻底销毁,以防流入不法分子之手。
最好的办法是将过期变质的药品交回医院药房进行集中处理,以免污染环境,尤其是一些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青霉素,如果自行处理,防护不当或者散发空气中,可能造成过敏意外。
胰岛素的保质期
对于未开封的胰岛素,在2℃~8℃温度下可保存2年,常温下可以保存1~2个月,家庭保存一般要放在冰箱的冷藏室,不能放在0℃以下的冷冻室,冷冻会使胰岛素的活性丧失。
对于已经开始使用的胰岛素:可以放置在室温(25℃左右)、阴凉的条件下,保存期限为1个月左右。
也可以放置在2℃~8℃的温度条件下,但在注射前最好先放在室内让胰岛素“回暖”,这样可以避免注射时的不适感,同时也能减少对皮下组织的刺激。
开封的胰岛素放入胰岛素笔后,如果注射后反复从冰箱中放入取出,在针头未取下的情况下,胰岛素药液热胀冷缩就会吸入空气形成气泡,造成注射量不准,导致血糖不稳定。
实际上,胰岛素在常温下可以保存1个月,开封的胰岛素可以不必放入冰箱内。
胰岛素保存的注意事项
为了保证药品在有效期内真实有效,药品的存放应能保证存贮条件。
首先应注意药品的保管条件,避免高温、光照和潮湿。
许多药品说明书中有“密封,阴凉处保存”的字样,密封的含义是隔绝空气,避免药品氧化,也避免潮湿空气的进入,造成药物潮解。
阴凉处是指不高于
20℃的环境中,如果是“冷处”,就应在2℃~10℃环境中,一般冰箱的冷藏室可以满足要求。
但是并不是温度越低越好,许多液体制剂就不宜冰冻,而且像胰岛素等一些自用注射液更不能
冰冻。
药品的变质是不可逆的,例如生物制品,多数需要冷藏,如果在高温环境中存放一段时
间后再冷藏,也无法弥补前一段的损失,所以,药品保存条件应始终均衡。
药品还应合理分类摆放。
外用药和内服药应分开摆放,这样才不易在匆忙中拿错,最起码
应在药箱中用不同颜色的口袋包好,标记清楚。
更不要将用空的药品瓶子或盒子装其他药品,
一旦忘记就容易搞错发生误用。
作为血糖控制的重要手段,胰岛素的使用在我国糖友中极为普遍,但胰岛素的保存大有讲究,却被很多糖友忽视,这是造成我国糖友血糖达标率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胰岛素的保存条件并非一成不变的,对于开封前后的胰岛素要区别对待。
未开封时,胰岛
素可放入冰箱冷藏,但冷藏室温度不要低于2℃,否则容易使其产生结晶。
胰岛素一旦开封,
就应在室温下存放,最好不超过25℃,如橱柜里或阴凉处,而且最好在4周内用完。
开封后的
胰岛素如果仍然放入冰箱,可能有一个弊端没有恢复到室温就注射,很容易引起疼痛。
另外,胰岛素不但怕冷而且怕热。
因此,千万不要把胰岛素放在窗台上、汽车里、暖气旁
等过冷或过热的位置。
外出旅游出差者,因条件所限没有冰箱,胰岛素可以存放在有冷源的保
温容器内,或者放在阴暗、凉爽而且避光的地方。
乘坐飞机时,胰岛素不要放在行李中托运,
因为托运温度常在冰点以下。
此外,每次使用胰岛素前都应检查有效期,并观察药液是否有结晶或絮状物。
一旦发现,
马上停用。
如何处理过期药物
随着社会发展,居民家庭小药箱的药品储量越来越大,过期药品数量日益增多,过期药品
流向成为一个公众日益关注的问题。
如果对过期药品不管不问、放任自流,可能会引发用药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
因此,如何才能有效地处理过期药品,是有关部门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
大课题。
目前,国内很多地方实行的过期药品回收方法,只是偶尔由有关部门或企业搞一点“有奖
回收”,由药店根据回收过期药品的价值,赠送一些纪念品。
而绝大多数是“无偿回收”,由
药店在大厅里设置废药箱,供市民丢弃过期药品。
多数老百姓指望上缴过期药后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但药监部门出不起这笔费用,合作的
药店也无力承担有偿回收的费用,因此即使一些药店设置过期药品回收箱,也少有人问津。
由
于药品企业在回收药品中没有经济效益,政府部门也没能承担所需的费用,在药贩子“高价回
收药品”的诱惑下,一些人就会为蝇头小利而迎合药贩子的需要,“二手药”也难免流向农村。
另外,既然建立过期药品回收制度的目的是要使个人手中的剩余药品减少,那么除了加强
药品回收之外,从药品源头上减少剩余药品数量也同样重要。
这就要求医生处方习惯的改变和
患者购药行为习惯的改变。
有专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专门法规,并设立一个由政府和企业、社会共同设
立的过期药品回收基金。
在多数老百姓指望上缴过期药后能够得到一定补偿的现状下,可以通
过这一基金,对一些实力相对较弱的企业实施补偿。
更重要的是,有了法规强制,回收的布局
可能更合理,回收家庭过期药品也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