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蒙医中医医院医疗技术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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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蒙医中医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内卫计办蒙中字[2016]6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16
【实施日期】2016.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蒙医中医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
的通知
(内卫计办蒙中字〔2016〕60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蒙医中医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发〔2015〕186号)要求,现就做好蒙医中医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医疗技术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要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是保障医疗质量安全、规范诊疗行为的关键环节。

加强当前形势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管理工作平稳衔接、有序过渡,保障质量安全,尤为重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蒙医中医医院要高度重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医疗服务监管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指南,保障医疗安全。

二、厘清相关医疗技术范围,突出管理重点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废止2009年5月22日发布的《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明确禁止临床应用和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确定原则,将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作为管理重点。

(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在国家规定的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基础上,明确了自治区规定的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形成了《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目录(附件1)。

医疗机构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备案管理。

(三)对于未在上述名单内的其他《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在列技术,按照临床研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已经设立行政许可的医疗技术,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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