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供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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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用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用气地点、用气性质、用气设备情况

1.用气方向供气方提出用气申请后,经供气方确认用气方的用气场所具备供气条件的,供气方为用气方办理有关用气手续,自办理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供气。

办理用气手续需收费的,供气方应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予以公示。

用气地点:陕西省安塞县坪桥镇江汉钻井二公司坪桥经理部

用气性质:生活用气

用户类别:企业机关办公楼

2.预计用气量:根据第一年用气量的多少,制定用气量标准。

3.室内燃气管道情况:用气方委托供气方进行了改造。

4.室内公用燃气阀门设置情况:除厨房和锅炉用气,其它均无。

第二条供气质量

供气方向用气方供应的天然气气质应当符合《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气体质量标准,流量计的出口压力。

第三条用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供气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天然气价格收取燃气费,遇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签订时,价格为元/立方米。

2.双方约定,以1年为气费结算点。

3.供气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付费账单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用气方应当为抄表提供方便。

4.供气方应在抄表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用气方派送付费账单。用气方接到供气方的账单后,应按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缴费。

5.燃气费支付方式:

第四条燃气计量及计量装置的维护、更新

1.用气方安装的燃气计量表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正在使用的燃气计量表,供气方委托检定机构定期进行强制检定,经检定误差超过规定指标的,用气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

2.用气方应当对超过使用周期的燃气计量表进行更换,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3.供用双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向双方认同的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在申请检定期间,用气方仍应按期缴纳燃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燃气费。

第五条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以及更新责任

1. 供用双方约定,燃气设施管护责任分界点为:主气管线开口位置

供用双方按分界点承担各自负责的燃气设施管理、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具体划分如下:

(1)从供气源至双方约定的管理分界点之间的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供气方承担。

(2)从双方约定的管护责任分界点至用气方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设施管理、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用气方可以委托供气方承担相应的燃气设施管理、维修的责任,有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该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供气方对用气方负责管理的用户设施以及用气设备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安全检查的周期为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3.供气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提前一天告知用气方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安排专职人员上门检查。检查人员须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气方应配合供气方人员入户安全检查及维护、维修作业。

4.供气方安全检查的内容是:

①确认用户设施完好;

②燃气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

③用气设备应符合安装、使用规定;

④不得有燃气泄漏;

⑤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应正常;

⑥计量仪表应完好。

5.安全检查后,供气方应将检查的结果书面告知用气方,用气方应当签字确认,用气方应及时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6.安全检查周期内,用气方要求增加检查次数的,供气方应当按用气方要求安排进行检查。

第六条用气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供气方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天然气,不得擅自改变用气性质。

2.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燃气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供气方予以核对。

3.用气方应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使用设备。

4.对自用燃气设施、用气设备进行日常管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接到供气方发出的燃气设施、用气设备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必要的帮助。

5.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燃气设施;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供气方实施作业。自行改动、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发现室内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供气方报修。

6.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者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中止用气等事项时,应向供气方办理相关手续。

7.应当遵守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供气方权利义务

1. 应当向用气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气方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指导用气方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对用气方燃气及用气设备使用、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劝阻、制止用气方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

2.发现用气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供气方书面告知后用气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危及公共安全的,供气方有权在提前告知后,对用气方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3.用气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的,供气方有权通知用气方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停止供气措施,并有权向用气方追缴相关费用。

4.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供气压力。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供气压力的,应当提前48小时采用公告等形式告知用气方。

5.遇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临时中断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气方,并采取不间断的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气方做好配合工作。

6.应当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用气方的报修,接到报修后,按照承诺的时限派人到现场处置。报修电话号码为

7.应用气方要求,对安全隐患整改提供必要的帮助;对用气方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用气方。

8.用气方室内有公用燃气阀门的,供气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并告知用气方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9. 履行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用气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缴纳燃气费,经供气方书面催交仍未缴纳的,除须按合同约定缴纳燃气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供气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供气方有权对用气方限制供气。

2.用气方因擅自拆改室内燃气设施、未按合同约定用气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章用气、拒绝供气方入户作业和安全检查、拒绝供气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造成自身、其他用气方、供气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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