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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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
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

一、二级
30
25



一、二级
75
50
30

c)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4.8消防车道和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
5.1制冷设备的设计灌氨量应按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冷设备的设计灌氨量
设备名称
灌氨量(体积百分比)
设备名称
灌氨量(体积百分比)
冷凝器
15
氨液分离器
20
洗涤式油分离器
20
立式低压循环贮液器
30~35
贮液器
70
卧式低压循环贮液器
25
中间冷却器
30~50
2.12运输信息
危规号23003
UN编号1005
包装分类Ⅱ
包装标志6,7
包装方法钢质气瓶、槽车
2.13法规信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国务院2002年1月26日发布);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等法规,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
氨泵强制供液
再冷却器
100
上进下出式排管
25
空气冷却器
70
上进下出式空气冷却器
40~50
搁架式冻结设备
50
下进上出式排管
50~60
平板式蒸发器
50
下进上出式空气冷却器
60~70
管壳式蒸发器
80
重力供液
排管
50~60
注:1灌氨量的氨液密度按650kg/m3计算。
2.9.6眼睛防护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2.9.7身体防护
穿防静电工作服。
2.9.8手防护
戴橡胶手套
2.9.9其他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2.10环境资料
该物质对环境有严重危害,应特别注意对地表水、土壤、大气和饮用水的污染。
2.11废弃
严禁私自处理。由当地有资质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00
相邻工厂(围墙)
5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3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45
厂外公路(路边)
20
变配电站(围墙)
5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Ⅰ、Ⅱ国际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6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2.7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隔离150m ,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废弃或修复、检验后再用。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将该物质划为第2.3类有毒气体。
第三章液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简称建规)液氨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规定(简称石化规)液氨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
爆炸下限(%)15.7
爆炸上限(%)27.4
最小点火能(mJ)至1000 mJ也不发火(氢气为0.02 mJ)
最大爆炸压力(Mpa)0.580
2.2危险特性
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2.3灭火方法
3.2.3灭火剂的类型可选用喷射干粉灭火剂或二氧化碳灭火剂。灭火器的型式可选用手提式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或二者并存。
3.3使用液氨装置的总图位置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规定如下: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
防火间距(m)
相邻工厂或设施
2.9.2依据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的规定氨为Ⅳ级(轻度危害)。
2.9.3检测方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
2.9.4工程控制
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2.9.5呼吸系统防护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建议佩戴防氨专用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4.5液氨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液氨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4.6液氨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4.7液氨的设备布置
4.7.1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
4.7.2使用液氨的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氨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饱和蒸汽压(kpa)506.62 (4.7℃)
临界温度(℃)132.5
临界压力(Mpa)11.40
溶解性易溶于水、乙醇、乙醚
2.1.3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稳定性稳定
聚合危害不聚合
避免接触的禁忌物卤素、酰基氯、酸类、氯仿、强氧化剂。
燃烧(分解)产物氧化氮、氨。
在高温时会分解成氮和氢,有还原作用。在催化剂存在时可被氧化成一氧化氮。
4.3液氨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4液氨厂房内设置液氨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3.2灭火器的配置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进行配置。氨属于C类火灾。
3.2.1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液氨储罐区划为严重危险级,低温冷库划为中危险级,控制室(操作间)划为严重危险级。
3.2.2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计算确定,并按规范规定选取。
4.7.7氨压缩机房室内的采暖温度宜采取16℃。氨压缩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
4.7.8制冷设备的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的布置应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中的有关规定。
a)设备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安全规程以及操作方便的要求,并需要有适当的空间,以便设备部件的拆卸和检修。同时亦应考虑到尽可能布置紧凑,充分利用机房的空间,以节省建筑面积。
4.7.3氨压缩机布置在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内时,其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4.7.4为防止氨气及噪声对操作人员的危害,氨压缩机的操作应设隔离操作室。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
4.7.5氨压缩机房的门应向外开启,并采用手开门。
4.7.6氨压缩机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环境。应设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小于8次/h.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2.1.4主要组成与性状
主要成分纯品
外观与性状无色有刺激性恶臭的气体。
主要用途用做制冷剂及制取铵盐和氮肥。
液氨是无色的液体。是一种优良的溶剂。蒸发热很大,在沸点时是每克1369.08焦(327卡)。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由气态氨液化而得。
2.1.5爆炸特性与消防
燃烧性易燃
闪点(℃)无意义
引燃温度(℃)651
2.8储运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仓间。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卤素(氟、氯、溴)、酸类等分开存放。罐储时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验收时要注意品名,槽车运输时要灌装适量,不可超压超量运输。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运输气瓶的车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在其他地区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为及时导走汽车行驶时产生的静电,可采用导电橡胶拖地带按HG/T20675-1990《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接于槽车上。
2.9防护措施
2.9.1车间卫生标准
中国MAC(mg/m3)20(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30(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摘自GB 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0
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石化规附录六的规定)。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3.1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液氨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3.3.2液氨的生产使用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7.9使用液氨的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
a)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b)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
3.3.3在山区丘陵地区,液氨的生产使用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3.3.4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液氨的生产使用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3.4液氨的生产使用设施(装置)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有关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结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建常年固定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依据SH3024-199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3.0.5条)。
中度中毒:上述症状加剧,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胸部X线征象符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
严重者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或有呼吸窘迫综合症,患者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谵妄、昏迷、休克等。可发生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窒息。
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
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液氨可致皮肤灼伤。
3.5冷库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有关规定。(依据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4.2.2条)。
第四章对使用液氨的厂房(仓库)的规定
4.1液氨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建规》的有关要求。
4.2液氨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液氨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消防人员必须穿戴全身防火防毒服。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2.4灭火剂:
雾状水、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2.5健康危害
侵入途径吸入
健康危害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急性中毒:轻度者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等;眼结膜、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肿;胸部X线征象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b)机器间内主要操作通道的宽度应为1.5~2.5m,压缩机突出部分到其他设备或分配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两台压缩机突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并能有抽出曲轴的可能。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c)设备间内的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d)水泵和油处理设备不宜布置在机器间或设备间内。
青岛市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证青岛市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编制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使用液氨的管理。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氨的理化性质对健康的危害及应急处理
2.1氨的理化性质
2.1.1标识
中文名氨;氨气(液氨)
英文名ammonia
分子式NH3
相对分子质量17.03
CAS号7664-41-7
危险性类别第2.3类有毒气体
化学类别氨
2.1.2理化性质
熔点(℃)-77.7
沸点(℃)-33.5
液体相对密度(水=1)0.82(-79℃)
气体相对密度(空气=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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