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对在岗特级教师进行复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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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对在岗特级教师进行复评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0.03.25
•【字号】晋教人[2010]17号
•【施行日期】2010.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对在岗特级教师进行复评的通知
(晋教人[2010]17号)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特级教师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表率作用,促进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拟对全省在岗特级教师进行复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评范围
2010年12月1日前在编在岗的特级教师。

二、复评标准
1、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积极更新教育理念,端正教育思想。

2、模范遵守师德规范,模范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为广大教师做出榜样。

3、深入学习钻研教育教学理论,积极参加课改实验,形成鲜明的教学特色、独到的教育思想、丰硕的教书育人成果。

4、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

在教学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2007年以来
承担过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巡回教学、专题讲座或教师培训等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的证明等原始材料),带动并指导中小学骨干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实验工作。

5、积极培养青年教师,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师德修养、教育教学水平和教科研能力。

2007以来重点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学校出具证明,被培养对象签名或提供其他相关材料),被培养教师获得过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其中1人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亦可)。

6、认真总结本人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研究文章。

2007年以来,在市级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主要负责(或独立承担)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近3年学习教育专著1部以上,并有一定字数、一定水平的读书笔记、体会和随笔等(须提供原始材料)
三、复评程序及办法
1、个人总结。

特级教师全面总结2007年以来的师德、育人、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在所在学校(农村小学、幼儿园应在乡镇中心校)、单位教职工大会上述职。

2、群众评议。

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组织教师进行评议。

3、组织考核。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考核组,对在岗特级教师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考核。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个人述职、群众评议及考核组考核考察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有关政策
在岗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请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津贴:
1、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意见较大者;
2、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师德规范和师德考核有关规定,经教育规劝不改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3、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4、达不到复评内容要求者;
5、擅自离岗者;
6、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和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分的;
7、其它应撤销称号者。

五、时间安排和报送材料
2010年6月底前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2010年7月报送复评材料(与第八批特级教师评选材料同步报送),2010年8月下旬,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进行复评审。

各市上报的复评材料有:
1、特级教师个人总结;
2、特级教师复评表一式3份;
3、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考察、审核意见;
4、2007年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代表作;
5、近三年来讲授的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专题报告、培养青年教师、学习教育专著读书笔记等原始材料和证件。

上述材料要统一、规范,除特级教师复评表外,其余材料缩印在A4纸上并装订成册。

表格填写要清楚、详实、准确。

各种复印件须市教育局审核后加盖印章,审核人要签名。

附:1、在岗特级教师复评表(略)
2、2010年山西省在岗特级教师复评人员情况一览表(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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