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关于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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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关于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解释
【新刑诉关于刑讯逼供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作⼈员对犯罪嫌疑⼈、被告⼈使⽤⾁刑或者变相⾁刑,逼取⼝供的⾏为。

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那么,新刑诉关于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刑法条⽂:
刑法第⼆百四⼗七条司法⼯作⼈员对犯罪嫌疑⼈、被告⼈实⾏刑讯逼供或者使⽤暴⼒逼取证⼈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四条本法所称司法⼯作⼈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作⼈员。

司法解释:
最⾼⼈民检索院《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作⼈员对犯罪嫌疑⼈、被告⼈使⽤⾁刑或者变相⾁刑逼取⼝供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
1.⼿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以上进⾏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刑讯逼供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

对于⾮司法⼯作⼈员将他⼈⼈⾝⾃由剥夺并采⽤⾁刑或者变相⾁刑逼取⼝供的,应视具体情况⽽认定⾏为⼈的犯罪性质。

如果⾏为⼈在⾮法拘禁中未使⽤暴⼒致⼈伤残、死亡,以⾮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如果使⽤暴⼒致⼈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对⾏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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