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未遂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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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三,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身份证号:XXXXX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四,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身份证号:XXXXXX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五,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身份证号:XXXXXX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两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判令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60万元(待鉴定之后调整)。
事实及理由:
XX年XX月XX日,被告人李四、王五共谋,以李四回老家帮忙提行李为由将原告人诱骗至李四租住处XX月XX日凌晨1时30分,李四叫原告开门后,李四、王五突然闯入手持大砍刀对原告人砍杀,造成原告人头部、腰部受伤,左手四指被砍断。
砍杀一直持续四分钟,后被群众发现,将原告人送往医院救治。
原告人经及时抢救才保住性命,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构成重伤,八级伤残。
被告人李四、王五均已成年,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与原告人无任何纠纷的情况下,手持管制刀具意欲剥夺他人生命,对原告人进行砍
伤致重伤。
两人共同策划实施,符合共同犯罪的要件,两人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应予以从重处罚。
由于被告人的行为不仅给原告人带来物质上的损失,而且带来精神上的伤害,两名共同犯罪被告人应对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四、王五无视国家法律,肆意践踏他人生命,而且给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