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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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向小
城镇集中发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8.28
•【文号】农企发[2001]18号
•【施行日期】2001.08.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
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通知
(农企发[2001]18号2001年8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促进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现就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重大意义
促进乡镇企业合理集聚、健康发展,是当前城乡经济社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一个重点。
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乡镇企业布局分散和重复建设问题,有利于生产力要素合理流动,科学配置;有利于发挥集聚效应和投资效益,节约土地和资源;有利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更大规模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
力;有利于集中治理污染,解决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有利于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强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逐步改变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化结构。
各地要充分认识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抓住机遇,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制定扶持政策,适时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对乡镇企业布局进行一次战略性调整。
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通过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挥集聚效应,以先进技术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推动乡镇企业布局调整和小城镇发展,促进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
“十五”期间,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目标是,努力提高企业聚集度:东部地区达到40%,中部地区达到30%,西部地区达到25%。
到2015年,乡镇企业聚集度提高到60%以上,乡镇企业营业收入的70%来自小城镇内的各类乡镇企业。
检验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工作的标志:一是农民生活水平明显改善,农民收入明显增加;二是形成具有地区特色的主导产业和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名、特、优、新产品,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农村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三是节约土地和资源,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四是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得到加强;五是服务功能逐步完善,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
三、严格遵循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基本原则
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主要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势利导的原则。
乡镇企业分散布局有其历史的、社会的成因,由分散走向集中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要尊重客观规律,尊重农民和企业意愿,根据本地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发展水平和潜力、现有乡镇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措施,因势利导,积极推进。
要坚决杜绝不顾客观条件,采取行政命令,强制搬迁,加重农民和企业负担的作法。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各地乡镇企业发展不平衡,经济环境也不同。
因此,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乡镇企业发展水平、经济基础、区位特点和资源条件,引导有条件的乡镇企业进行布局调整。
要正确处理合理集聚与分散布局的关系。
对于乡镇企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地方,要坚持逐步完善基础设施条件,努力改善投资环境。
新建企业和有条件的老企业要尽可能进入小城镇。
鼓励偏远地区异地到小城镇兴办乡镇企业。
支持科技型企业、外向型企业、有规模效益和有特殊行业要求的企业向小城镇集中。
三是坚持规模适度,有序发展的原则。
要符合小城镇发展的总体部署,注重向中心镇、重点镇和经济比较活跃的地区集聚,确保与整个小城镇的发展相协调。
要注重原有基础上的发展与提高,处理好全面发展与重点建设的关系,突出重点,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实效,合理布局。
防止不切实际,盲目攀比,铺摊子,扩规模。
防止村村、乡乡都搞工业园区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进入小城镇的乡镇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大力培育地方特色产业、支柱产业、支撑企业和知名产品。
要充分发挥本地区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市场优势,注重节约土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一、二、三产业,人口、资源和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四、努力推动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各项工作
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规划。
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要根据当地乡镇企业的发展基础、自然资源及劳动力情况、市场状况等,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安
排;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综合协调生产与生活、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近期建设与长期发展的关系。
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建设规划要与当地小城镇建设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相结合,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企业用地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尽量利用荒丘、荒坡、荒地及其他非耕地、空闲地。
要选择企业比较集中、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便于工业“三废”综合治理的区域,避免大量企业搬迁。
要集中力量,建一片,用一片,成一片。
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防止贪大求洋和乱铺摊子。
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延续性。
(二)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既考虑现阶段生产、生活的需要,也考虑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保证基础设施能力满足小城镇内企业扩大再生产和城镇不同阶段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
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逐步达到通水、通路、通电、通讯和平整土地“四通一平”;经济发达地区,要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和通讯条件,要逐步实现集中供电、供热、供水、排水及废水处理。
基础设施建设要运用市场机制,逐步建立起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建设小城镇的积极性。
倡导统一规划下的业主开发和企业开发。
采用股份合作、资产收益抵押等多种投融资方式,引导、鼓励中外企业、集体、个人特别是农民及社会各方面以多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投资公司,按照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模式运作,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分享投资和经营利益。
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可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鼓励相邻地区共建、共享某些基础设施,降低开发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三)采取优惠的政策措施。
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乡镇企业合理布局,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
对在小城镇投资兴办的乡镇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免
征城镇建设配套费,在企业登记、税收、信贷、市场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
这些乡镇企业的职工,在小城镇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小城镇落户,并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兴办第三产业的乡镇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关于税收和经贸方面的优惠政策。
同时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引导乡镇企业合理集聚。
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服务,减轻企业负担等措施,吸引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
除少数不适宜在小城镇兴办的企业外,原则上农村新办企业都要建在小城镇。
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技术改造、扩建、重组等时机,推动现有分散布局的企业向小城镇逐步集中,特别是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传统产业的结构调整项目要逐步向小城镇转移。
严禁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项目、淘汰落后项目和污染环境项目进入小城镇。
鼓励有条件的优势乡镇企业进入城镇兼并、收购小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
(四)培育主导支柱产业和特色产品。
必须十分重视发挥地区产业优势和规模骨干企业的作用。
正确处理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产业与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关系。
经济欠发达地区应以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产业为主,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线,适当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经济发达地区在大力开发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同时,也要办好劳动密集型产业。
要正确处理传统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关系,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结合起来。
加快发展规模型、科技型、外向型和农业产业化型企业。
重视和优先发展乡镇企业第三产业。
按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优势,选择和发展当地具有相对优势,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产业和产品,提高专业协作水平,培育和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主导产业,避免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趋同。
(五)依法解决建设用地。
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建设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严格执行规划和节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前提下,保证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必要用地。
要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推行土地置换和新增耕地指
标折抵政策,切实解决乡镇企业发展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推进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为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设,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促进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
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的方式,加强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利用效益。
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工作的领导
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把发展乡镇企业与小城镇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协调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战略决策。
要切实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优惠政策引导,运用市场机制手段,引导小城镇以外的乡镇企业加快集中。
各级乡镇企业、建设、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指导、组织、服务和协调工作,与财政、金融、税务、工商、交通、环保、技术监督、电信电力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创造良好环境,支持、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
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企业负有建设、开发、服务和管理的职责,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同时,鼓励异地办企业,对于跨地区迁入小城镇的企业,保持隶属关系不变,所有制性质不变,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统计渠道不变,税费交纳渠道不变。
要改进和完善服务制度,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简化手续,规范审批行为。
鼓励发展人才培训、市场信息、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各类为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融管理于服务之中,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要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的违规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要坚持勤政、廉洁、高效的原则,做到办事公开、公正、公平,逐步实现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