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单位关于对老年归国华侨给予生活补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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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单位关于对老年归国华侨给予生活补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2.17
•【字号】湘政办发[2005]7号
•【施行日期】2005.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侨务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单位关于对老年归国华侨给予生活补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对老年归国华侨给予生活补助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关于对老年归国华侨给予生活补助费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2005年1月5日)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归国华侨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有关精神,现对老年归国华侨(男满60岁,女满55岁)给予生活补助费
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离退休的(含按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城镇老年归国华侨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00元。
人员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其经费由同级政府侨务、人事部门审批,人员属企业的,其经费由同级政府侨务、财政部门审批。
二、户口在农村的老年归国华侨和户口在城镇的老年无业归国华侨每人每月
发给100元生活补助费,其经费由县级侨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
三、离退休的城镇老年归国华侨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的列入离退休费支出;企业的从管理费中列支,破产或改制企业的由属地同级财政列支)。
户口在农村的老年归国华侨和户口在城镇的老年无业归国华侨的生活
补助费由属地县级财政解决。
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1978年12月31日前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同胞。
五、本意见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6〕3号
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