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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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04.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合规部门、个别业务部门及部分分支机构合规人员配备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整改,进一步落实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合规人员配备。
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