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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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
校招生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4.04.16
•【字号】榕教综[2014]58号
•【施行日期】2014.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
行为的通知
(榕教综〔2014〕5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民办初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入学的政策得以施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通过任何学科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禁止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选拔性测试,禁止与媒体联合举办各种学科知识素养测试选拔学生;禁止将奥数成绩与入学挂钩。

二、民办初中、小学招生简章要求公示学校地址、招生对象、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内容,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自行设计面谈方案,并在每年4月底前将面谈方案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市区民办初中面谈时间原则上集中在“五一节”小长假(即5月1-3
日)以及5月份第二周(即5月10日、11日)的双休日进行。

地处县(市)民办初中以及各县(市)区民办小学面谈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自行确定。

五、民办学校要按全市统一规定的招生时间录取新生。

招生前不对学生或家长作任何形式的不实承诺,不预收学费和定金,不提前办理录取手续。

六、民办学校面谈过程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可选派督导员、监督员到校现场监督。

七、民办学校违反初招、小招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规组织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民办学校,实行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对与新闻媒体或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各种学科知识素养和选拔性测试的,一经查实,给予取消当年度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同时取消学校评先评优资格;对在面谈中涉及学科知识的,教育行政部门一经发现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否则给予减少招生计划,同时取消当年度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以及学校评先评优资格。

八、根据2014年福州市初招工作意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通知所辖各小学向学生提供小学阶段素质报告单。

福州市教育局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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