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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际应酬费哪些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哪些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在营改增前,过去业务招待所赠送的礼品一直作视同销售处理,但财税[2016]36文将交际应酬消费视为个人消费,相关进项税额需予转出。

那么交际应酬费中到底哪些需作转出、哪些仍需视同
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呢?在长时间未见到官方解读的情况下,连财试作如下分析,供同行参考。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极易混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
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
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下通过几个简单例子加以说明。

1、外购商品直接视同销售,且取得了专用发票假如公司外购商品11700元,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700元,公司现将该商品赠送给客户。

如果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进项税额转出170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销项税额同样为1700元。

此时,两种方法处理不同,但纳税人的当期增值
税应纳税额一致。

2、外购商品直接视同销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客户将外购商品10000元,赠送给客户。

但纳税人在外购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

因为纳税人并未取得进项税额,所以如果是作进项税额转
出处理,对纳税人不影响;如果视同销售,则销项税额=10000/1.17*17%=1452.9915万元在采购环节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况下,企业将增加应纳增值税1452.9915万元。

3、外购材料通过生产加工后,再作赠送假如外购的材料10000元,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700元,公司生产出来的产品成本为12000元,市场售价为15000元。

此商品如果视同销售,那么销项税
额=15000*17%=2550元,企业应纳增值税=2550-1700=850元,此时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处理
结果也不同。

上述三个例子,说明纳税人需要区分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二、营改增后,交际应酬费中哪些行为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哪些仍应视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一)36号文中的进项税额包括了试点应税行为,也包括了应税货物和劳务在36号上述规范出台后,笔者一直未看到官方关于交际应酬消费的解释。

如果交际应酬消费与所有的业务招待费划
等号的话,那么就意味着过去视同销售全部改作进项税额转出。

但是,笔者试根据相关规范进行理解,两者并不能完全划等号。

1、36号文中的销项税额,是指营改增应税行为,并未包含原来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


附件一:“第二十二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
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上述应税行为,在36号文中特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2、第二十七条的进项税额是全口径的概念,包括了试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同时也应
包括了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如附件一:“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上述进项税额明确包
括了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所以,第二十七条的进项税额转出,不仅仅只是包括的营改
增试点应税服务,而是全口径取得的进项税额。


(二)关于交际应酬费内涵的理解
1、交际应酬费与业务招待费可以划等号
交际应酬费过去主要出现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与内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
相同。

如: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微观税收分析基本方法>的通知》(国税办函[2006]26号)“……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交际应酬费包括了实物赠送和服务赠送
可以参考如下两个文件来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35号)
“……(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
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
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
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1号)
“……(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
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
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
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3、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交际应酬消费为外购的应税服务
在理解本条时,可先参阅如下文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外字[1989]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89]税外(6)字第14号文悉。

关于你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的中宴请业
务关系人员,其宴请支出不按收费标准记账。

不作为营业收核算,而是按成本价直接冲餐厅成本,并作交际应酬费用列支;有的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商场中取出香烟等商品用于接待业务关系
人员,直接以进价冲商场的库存商品和作交际应酬列支,也不作为销售收入进行核算。

对上述情
况的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对外营业的餐厅宴请宾客,应按照对外营业的计价收费标准计算营业收入额
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价直接冲减餐厅营业成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其所经营的香烟、酒类等商品用于招待宾客,应作为销货处理,按照对外
的售价计算营业收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进价冲减商品库存。


根据对相关法规梳理,个人理解为:
1、应际应酬消费不能与交际应酬费划等号,其内涵要小于交际应酬费。

2、交际应酬消费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范畴,不包括实物赠送;
3、交际应酬消费系非自行提供的、外购服务;如果是自行提供的,仍应视同销售,按市场价计算
销项税额。

综上,个人认为:
交际应酬消费是指外购的、营改增应税服务。

其他交际应酬费(业务招待费),包括外购的应税货物、劳务;外购的无形资产及不动产;自行提供的应税服务等均应视同销售,按市价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纳税人需尽量取得相关的、采
购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如下图所示(如下未包括其他赠送礼金):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
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
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
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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