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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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舟山市市级机关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层干部包括医院及院区所属的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等科室的正职、副职、护士长、副护士长。
第三条医院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医院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胜任中层干部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敬业,吃苦耐劳,热情服务,乐于奉献;
(四)具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实绩明显;
(五)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正确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公论好;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第五条担任医院中层干部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职能科室中层干部续任的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提任的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临床科室中层干部年龄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确定;
(三)中层干部的职称要符合等级医院评审对应职务的职称要求;
(四)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四年以上工龄;(五)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担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两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六条选拔任用医院中层干部,必须按照拟任的职位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七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全院中层干部,必要时可以扩大到全院职工。
第八条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及职数、任职条件、任职资格、任职范围,提供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参加民主推荐会议人数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填写民主推荐表。
收回推荐表数应达到发出推荐表数的五分之四以上。
(三)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与会议投票推荐相互印证。
个别谈话推荐范围一般是医院和院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四)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五)医院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考察对象应在民主推荐得票数相对集中的前三名中确定。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如民主推荐得票集中、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拟任职务对人选有特殊要求的,可实行等额考察。
第四章竞争上岗
第九条选拔任用医院中层干部也可以实行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原则上要求在医院内部实施。
第十条竞争上岗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和(或)面试;
(四)民主测评;
(五)医院党委根据参加竞争人员考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讨论决定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十一条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一般由医院党委组织考察。
第十二条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考察组通知考察对象写出近三年来的工作小结和廉政承诺;
(四)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同时,对考察对象的个人修养、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情况进行广泛了解;(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第十三条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为:
(一)医院或院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二)医院或院区有关科室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院区党委和纪委以及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
(四)考察人和考察时间。
第十五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公示
第十六条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医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
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八条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医院党办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超过党政联席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五)干部任职时间,自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
拟提任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如遇长假节日,一般要延长公示时间或推迟公示期。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医院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基于医院整合的实际,首次聘任期限为一年,以后聘任期限一般为两年。
第七章交流与回避
第二十二条医院实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六年的,原则上要实行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十年的,必须实行交流。
重点岗位科室主任连续任职时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医院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和直系血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医院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班子以及党办等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五条医院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在年度考核或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二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医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医院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第九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擅自设立中层职位或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
(二)不准以办公会议、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六)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八)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小团体,或者打击报复;
(十)不准拒不执行干部交流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实行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医院党委及党办等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医院纪委等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申诉。
可修改编辑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选拔任用中层干部,院区副职领导选拔任用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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