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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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管理细则
第一条细则所指就生活区公共场所特指一区食堂前的青春广场。
未经批准,生活区公共场所不得作为学生活动场所开展活动。
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的日常活动审批及管理由校团
委负责,并报校保卫部、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二条每学年迎新前后一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的审批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
第三条学生生活区场地仅供各级学生组织开展学生活动,禁止在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组织开展任何纯商业活动。
第四条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的使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与生活秩序。
未经批准,禁止音响在12:30-14:30及22:00以后使用。
第五条使用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必须提前一周申请,申请时带齐相关材料(活动策划书及申请表等)。
已获审批的活动,如遇学校有临时性重大活动需要使用场地的,须服从学
校统筹安排。
第六条校级学生组织活动应由校级学生组织指导老师进行初核,分管领导审核后到校保卫部复审,再交校团委办公室(素拓308)陈永青老师审批,并上交押金、策划书及一份
申请表给办公室值班人员,由值班人员转交给管理员如有企业赞助行为还应报资产经
营公司备案。
第七条院级活动使用应报学院党委副书记或团委书记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校保卫部复审,最后交校团委办公室审批,如有企业赞助行为还应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八条大型活动如需保卫部门协助维持秩序的应自行向保卫部申报。
第九条需向学校文明办申报的文化活动,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报校文明办审批。
有涉外单位和人员的还须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批。
第十条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一般不举行募捐活动。
确有必须的需填写募捐活动申请表由校红十字会批准,并附有相关负责人签章证明。
第十一条学生使用场所不收取费用。
但为保证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整洁、设施完好,场地申请时,须上交押金(人民币叁百元整)、申请学生的学生证;使用结束后,举办单
位应负责做好环境卫生整洁工作和设施归位工作。
之后联系管理员,待经管理员确认
场地卫生情况合格、设施完好后,由管理员退还押金、学生证。
第十二条校团委、保卫部、资产运营公司将组建专门的学生管理和督导队伍,佩戴证件,对该场地的活动举办进行检查督导。
举办单位开展活动时,应将申请表带至活动现场,并配合管理人员的检查。
使用场地未进行申报或虚假申请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停办,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校团委和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