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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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工商函字[2007]24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1.01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工商函字〔2007〕245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
见》(工商市字【2007】2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范围
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是:在陕西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应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或人员,
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
市场类型包括各类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和出租柜台的商场、超市、商品城、商业街。
农村自然形成的无市场开办单位、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临时性、季节性集贸市场,暂不纳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范围。
市场内经营者,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售农副产品的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