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执行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被人民法院依法 定程序撤销。
(3)申请人拒绝返还已被撤销的仲裁裁决所取得 的民事权益。
第二节 仲裁裁决 的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含义 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 三、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和撤销 仲裁裁决的比较
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含义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指对于符合法定 不予执行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基于被 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裁定不 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
(二)意义
1、执行裁决是当事人实现其权力的有效保证; 2、执行裁决是仲裁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
终保证; 3、执行裁决是司法支持仲裁的最终和最重要
的表现。
二、申请执行的条件
(1)必须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申请。
(2)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 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终结执行
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 后,由于出现特定的事由,使执行程序无法 再进行或者已经没有进行的必要,因而结束 执行程序的制度。
终结执行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 裁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也将导
致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的;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
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自
然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
失劳动能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
其他情形。
三、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是指已中止执行的程序,
由于中止原因消失而继续进行的制度。
恢复执行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
1、申请的主体是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实体 义务的人。
2、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 提出申请。
3、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不予执 行情形之一的。
A、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国内 仲裁裁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行
5、执行承担
执行承担,是指在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中,因特 殊情况的出现,案外人接替原执行当事人,承受其 权利义务,使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继续进行的制 度。
6、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权利主张,致使执行程序 暂时中止的法律制度
7、仲裁裁决的执行回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 书面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 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执行人 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 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 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 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 执行的其他情形。
4、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 决的法定情形相同
(二)不同之处
1、申请的主体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既可以是依据仲裁裁享
有实体权利的人,也可以是应承担实体义务的人; 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依据仲裁裁 决应当承担实体义务的人。 2、申请的期限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 6个月内;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是执行 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完毕之前。
(一)相同之处
1、两者的性质相同
两都是仲裁程序结束后,对不正当仲裁裁决 予以监督的特殊制度,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2、两者的行使权利主体相同
即无论是行使撤销仲裁裁决,还是行使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其行使权利主体均是人民法 院。
3、对于当事人的后果相同
即无论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还是 裁定不予执行,都使得当事人依据仲裁裁决 所享有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而且使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争议未能得到解决。
决行为的; (7)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B、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 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 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的条 件与不予执行的条件相同。
C、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之比较
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导致中止执行的原因消
失后,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恢复对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章思考题:
1、简述仲裁裁决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2、论述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3、试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仲裁裁决不予执
行的区别于联系 4、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 的情形之相同点在于:二者者包括程序性问 题与社会公共利益问题。
其区别在于: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 情形比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所涉及 的范围更宽,还包括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 足、适用法律错误以及仲裁员贪污受贿、徇 私舞弊等违背职业道德的问题。
三、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 决的比较
执行和解不同于调解,其成立需要以下 条件:
(1)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自愿行为, 无须第三方参加。
(2)执行和解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4、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暂时困 难无力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从 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 暂缓执行的法律制度。
仲裁裁决的执行回转,是指仲裁裁决执行完毕后, 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定撤销程序撤销,以致 取得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其依据, 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执行以前的状态的法律制度。
执行回转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已被人民法院全 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
第八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一节 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和程序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
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第一节 执行仲裁 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一、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二、申请执行的条件 三、执行的程序
一、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仲裁裁决的执行就是仲裁裁决的强制执
行,是指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将裁决书的内 容付诸实现的强制行为。
3、申请的法院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只能向受 现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4、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 裁裁决的情形不同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方面的情形不同。申 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侧重于证据的伪造与隐匿,而 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则侧重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 据不足;二是能否包括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 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不能以此为由。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
行、终结执行和恢复 执行
一、中止执行 二、终结执行 三、恢复执行
一、中止执行
所谓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 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原因,从而暂 时停止执行程序,等到这种特定原因消除之 后,再决定执行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的制度。
中止执行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 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 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
的法律文书。 (二)执行 1、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问题 2、执行措施
3、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 中,双方当事人就如何履行实体义务的问题, 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以终结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3)申请人拒绝返还已被撤销的仲裁裁决所取得 的民事权益。
第二节 仲裁裁决 的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含义 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 三、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和撤销 仲裁裁决的比较
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含义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指对于符合法定 不予执行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基于被 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裁定不 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
(二)意义
1、执行裁决是当事人实现其权力的有效保证; 2、执行裁决是仲裁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
终保证; 3、执行裁决是司法支持仲裁的最终和最重要
的表现。
二、申请执行的条件
(1)必须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申请。
(2)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 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终结执行
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 后,由于出现特定的事由,使执行程序无法 再进行或者已经没有进行的必要,因而结束 执行程序的制度。
终结执行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 裁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也将导
致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的;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
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自
然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
失劳动能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
其他情形。
三、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是指已中止执行的程序,
由于中止原因消失而继续进行的制度。
恢复执行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
1、申请的主体是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实体 义务的人。
2、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 提出申请。
3、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出现法定不予执 行情形之一的。
A、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国内 仲裁裁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行
5、执行承担
执行承担,是指在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中,因特 殊情况的出现,案外人接替原执行当事人,承受其 权利义务,使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继续进行的制 度。
6、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权利主张,致使执行程序 暂时中止的法律制度
7、仲裁裁决的执行回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 书面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 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执行人 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 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 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 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 执行的其他情形。
4、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 决的法定情形相同
(二)不同之处
1、申请的主体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既可以是依据仲裁裁享
有实体权利的人,也可以是应承担实体义务的人; 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依据仲裁裁 决应当承担实体义务的人。 2、申请的期限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 6个月内;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是执行 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完毕之前。
(一)相同之处
1、两者的性质相同
两都是仲裁程序结束后,对不正当仲裁裁决 予以监督的特殊制度,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2、两者的行使权利主体相同
即无论是行使撤销仲裁裁决,还是行使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其行使权利主体均是人民法 院。
3、对于当事人的后果相同
即无论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还是 裁定不予执行,都使得当事人依据仲裁裁决 所享有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而且使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争议未能得到解决。
决行为的; (7)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B、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 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 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的条 件与不予执行的条件相同。
C、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之比较
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导致中止执行的原因消
失后,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恢复对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章思考题:
1、简述仲裁裁决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2、论述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3、试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仲裁裁决不予执
行的区别于联系 4、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 的情形之相同点在于:二者者包括程序性问 题与社会公共利益问题。
其区别在于: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 情形比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所涉及 的范围更宽,还包括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 足、适用法律错误以及仲裁员贪污受贿、徇 私舞弊等违背职业道德的问题。
三、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 决的比较
执行和解不同于调解,其成立需要以下 条件:
(1)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自愿行为, 无须第三方参加。
(2)执行和解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4、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暂时困 难无力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从 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 暂缓执行的法律制度。
仲裁裁决的执行回转,是指仲裁裁决执行完毕后, 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定撤销程序撤销,以致 取得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其依据, 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执行以前的状态的法律制度。
执行回转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已被人民法院全 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
第八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一节 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和程序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
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第一节 执行仲裁 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一、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二、申请执行的条件 三、执行的程序
一、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仲裁裁决的执行就是仲裁裁决的强制执
行,是指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将裁决书的内 容付诸实现的强制行为。
3、申请的法院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只能向受 现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4、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 裁裁决的情形不同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方面的情形不同。申 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侧重于证据的伪造与隐匿,而 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则侧重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 据不足;二是能否包括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不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 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则不能以此为由。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
行、终结执行和恢复 执行
一、中止执行 二、终结执行 三、恢复执行
一、中止执行
所谓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 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原因,从而暂 时停止执行程序,等到这种特定原因消除之 后,再决定执行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的制度。
中止执行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 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 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
的法律文书。 (二)执行 1、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问题 2、执行措施
3、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 中,双方当事人就如何履行实体义务的问题, 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以终结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