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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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志丹县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志丹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共建;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四)奖惩结合、依法行政。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志丹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全县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全县环境卫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四)监督、检查、指导全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处理环境卫生方面的投诉、举报;
(六)其他与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辖区环境卫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本辖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四)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其他与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环境卫生责任: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保持本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环境卫生;
(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参与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五)其他与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七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废物箱、道路冲洗设施等。

第八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并与城市建设和环境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制度;
(二)定期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三)确保环境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周边环境的清洁和维护。

第四章环境卫生宣传教育
第十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环境卫生意识。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环境卫生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十二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大环境卫生宣传力度,普及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公众对环境卫生重要性的认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
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环境卫生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三)破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占用、挪用环境卫生设施的;
(四)其他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志丹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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