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⑶保险标的物遭受严重损坏后,继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价值
第 ⑷投保人丧失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花费估计要超过收
六 章
回后标的物的剩余价值。
2019/9/19
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
12
国 际
(二)部分损失(Particular Loss)
贸 是指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按照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 /or Rain Damage)
(3)短量险(Shortage)
(4)混杂、沾污险(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
(5)渗漏险(Leakage)
(6)碰损及破碎险(Clash & Breakage)
(7)串味险(Taint of Odor)

另一侧的同等数量货物推入大海,这部分损失即为共同海损。

2019/9/19
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
13

际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
贸 易
是指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
实 险所导致的保险标的物——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单独海
务 损由受损方单独承担(即单独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
7

际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
贸 易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带来的风
实 险。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难以预防的,而且
务 必须是外部因素导致的。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一般外来的因数所致的损失,通常包
括偷窃、短量、提货不着、淡水雨淋、混杂、沾污、渗漏、
支付。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
当船舶遇到海难,虽然经船上人员尽力采取办法亦不能
第 六
使船舶脱离危险时,必须由他人来救助,由此支付的报酬就
章 是救助费用。由保险人支付,但是“无效果、无赔偿”。

际 贸
3、额外费用 (Extra Charges)
易 实
是指保险标的受损后,对其进行查堪、公正、理算或拍
是指自然界的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它一般是人力无法抗拒 的自然力造成的。
中国海上货物保险条款 (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 (1981.01.01)规定:自然灾害仅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1982年颁布 的《伦敦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ICC)规定:属于自然 灾害的风险有雷电、地震、火山爆发、
炸等。但海上运输保险所承保的不是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
CIC规定:承保人承 保的意外事故是指运输 工具搁浅、触礁、沉没、
ICC规定:除了船舶、驳船 的触礁、搁浅、沉没、爆炸、 倾覆、火灾属意外事故外,尚
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
有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
也属意外事故范围。
第 六 章
2019/9/19



承保范围

风险
损失
费用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
自然灾害
一般外来 风险
实际全损 共同海损

六 章
意外事故
特殊外来 风险
推定全损 单独海损

际 贸
第二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务 一、CIC条款
基本险
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1981 年1月1日修 订《海洋运 输货物保险 条款》规定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
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导致
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但这些“外来原因”仅指“一般外来风险的原因”,即
“一般附加险”中的11种风险引起的损失,不包括“特殊附
第 加险”。
六 一切险= WPA+一般附加险

2019/9/19
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
21
国 际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WA)
贸 意思是“单独海损负责赔偿”。即对FPA不负责赔偿的自
易 实
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其承保范围是:
务 FPA+由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而造成的部分损失
由受损方自担

际 贸
三、费 用


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遇险时,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
务 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
是指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
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
种抢救、保护、整理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一般由保险人
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抢
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
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舱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
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第 六
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
章 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实 务
海洋运输货物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际 贸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
易 海上风险也称海难,是指海上航行中发生以及海上与陆

务 上、内河或船舶相连接的地方所发生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1.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 FPA+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一般附加险
2019/9/19
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
22

际 (二)CIC附加险

易 实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
务 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下。
(1)偷窃及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黄曲霉素险
出口港澳存舱火险责 任扩展(共6种)
国 际
(一)CIC基本险
贸 易
基本险是指被保险人可以单独进行投保的险别。
实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务 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即保险人只对全部损失和共同
海损负责赔偿。当前,平安险的保险责任已经超出了这一范
务 卖等支付的费用以及运输在中途中止时,所支付的货物卸
下、存仓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等。
额外费用一般只有在索赔成立时,保险人才对这部分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另有约
定,这部分费用保险人要负责赔偿。
第 六 章
2019/9/19
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
16
国 际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全图
构成单独海损的条件:
⑴一般指货物或船舶本身的
损失,不包括由此而引起
的费用损失;
⑵必须是承保风险直接导致
的损失;

⑶必须是单独利益方的损失,
六 章
不涉及其它方的损失。
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⑴造成损失的原因不 同:G/A是船方人为造 成的损失;P/A是非船方 有意造成的,是承保 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 ⑵损失的承担不同: G/A由各方分摊;P/A

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 浪击落海,以及海水、河水、湖水进入

洪水等不可抗拒的灾害。
船舱、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

海运箱或储存所等。
2019/9/19
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
6

际 贸
2. 意外事故(Accident)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外来的、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
实 务
造成的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倾覆、碰撞、失火、爆
围,保险人对于特定原因引起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但对
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FPA的承保范围有:
①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和 推定全损。
第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

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
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和锈损风险
等。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一般外来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因素所
致的货物损失,它往往是与政治、军事、社会动荡以及国际
第 行政措施、政策法令等有关的风险。如战争、罢工、交货不 六 到、进口国当局拒绝进口、没收等所造成的风险。

2019/9/19
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

际 构成全部损失的几种情况:


⑴保险标的物已经完全灭失;
实 ⑵保险标的物遭到严重损坏,已失去原有用途或价值;

⑶保险标的物的丧失已无法挽回;
⑷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期限,仍无音信。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是指被保险标的物发生事故后,虽然没有完全灭失,但
对其进行救助或修理的费用、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
8

际 贸
二、损 失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第 六 章
2019/9/19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
9


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因遭遇各
贸 易
种风险所引起的货物损失或灭失,按照国际海运保险业的
实 惯例,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上运输和内河运输 务 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产生的货物损坏或
实 务
赔偿的行为。
如:运输途中,遇台风海水进入船舱,将整批“布料”浸
泡。布料经过重新漂洗、印染后,再运抵目的港,所花总费用
远远超过该批布料的合同价格,于是可以作为推定全损处理。
构成推定全损的几种情况:
⑴保险标的物遭受严重损坏,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
⑵保险标的物遭受严重损坏后,修理费用要超过修复后的货物价值

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2019/9/19
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
20
国 际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
贸 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易 实
部分损失。
务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
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
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保 险 的 基 本 原 则
2019/9/19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事实申报 保证
补偿原则
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
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和保险金额
3




实 务













风险 损失 费用
2019/9/19
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
4
国 际
一、风 险
共同 海损 由各 方分
⑵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故意的、合理的; ⑶所做出的牺牲和费用支出必须是特殊的、额外的; ⑷所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支出必须是最终有效的。 如:船舶搁浅,为使搁浅船舶重新浮起,船长下令抛弃船上部 分货物。被抛弃的货物即属于共同海损;船舶甲板上的货物被
第 摊! 海浪冲入大海,造成轮船有发生倾覆的危险,于是船长下令将

实 造成损失的原因由船方或/和保险公司承担,分为两种: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运载货物的船舶在运途
中遭到危险,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人为采取
措施而做出的牺牲或支出的某些特殊费用,这种牺牲和额外开支就叫共
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⑴确实发生危击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
第 六 章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全损/
平安险/ 水渍险/
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 一般附加险
国 际 贸 易 实 务
附 加 险
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如TPND等,共 11种,包含在
一切险中
如战争险、罢 工险等,
特别附加险
交货不到险 进口关税险
舱面险、拒收险
第 六 章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 月1日修订《海洋运输货物 保险条款》规定
国 际 贸 易 实 务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 六 章
国 际
教学要求与目的
贸 易
使学生了解与掌握国际货运保险的内容及保险

的险别。

本章重点:
国际货运保险的内容
海上损失的种类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国际贸易中的保险业务
第 六
本章难点:

海上损失的种类、国际运输保险的险别
灭失。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保险货 物全部灭失或可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失。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也称绝对全损,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 第 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用。 六 如:船舶触礁后船货同时沉入海底;大豆被海水浸泡后 章 变质;船舶失踪半年后仍未找到等。
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费用之和合计超过了保险价
值,对此货物推定为全损。

六 推定全损情况下,被保险人要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手续

2019/9/19
青岛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系
11

际 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人将被保险货物的一切权

易 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给予被保险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