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华大典》编纂出版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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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华大典》编纂出版经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6.15
•【文号】新出计[2006]587号
•【施行日期】2006.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华大典》编纂出版经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06年6月15日新出计[2006]587号)《中华大典》办公室:
现将《<中华大典>编纂出版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计划财务司联系。
《中华大典》编纂出版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华大典》编纂出版经费(以下简称“编纂经费”)的管理,保证《中华大典》(以下简称大典)编纂出版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纂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中华大典》编纂出版
的专项资金,全额纳入新闻出版总署(以下简称总署)预算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条编纂经费的使用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中华大典》编纂出版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有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中华大典》工作委员会审定各分典补贴预算。
(二)《中华大典》编辑委员会审核各分典补贴预算,报大典工作委员会审批。
(三)《中华大典》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典办)负责大典编纂经费使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核算工作,按要求编报决算,对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署计划财务司负责大典编纂经费预算决算的审核、上报、批复,指导并协助大典办做好项目监督检查、专项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大典编纂经费使用范围:
一、编纂费:指为编纂出版《中华大典》必需的珍稀资料复制费、域外汉籍收集费、资料使用复制费、编辑费、录入费、审稿费、作者稿费等。
二、《中华大典》成品购置费:指大典办为保存和特定需要而购买的纸质《中华大典》所支付的购置费。
三、技术平台建设费:指用于《中华大典》数字编纂、出版及管理需要的软件研制开发和硬件购置费。
四、审计费:指按规定组织开展的专项审计支出的费用。
五、绩效考评费:指按规定组织开展的绩效考评支出的费用。
六、组织管理费
(一)调研检查费:指为完成编纂出版工作而进行的调研检查活动支出的费用。
(二)会议费:指围绕大典编纂出版工作举行的研讨会、论证会、评审会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办公费:指大典办办公用房租赁费、电话费、租车费、办公用品购置费、资料费、培训费等。
(四)人员经费:指大典办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及专家评审费等。
(五)设备购置:指大典办因工作需要购置的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七、其他相关费用:指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与大典编纂出版有关的工作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另行规定。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六条大典办按规定申请开设零余额银行账户,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对编纂经费实施规范管理。
第七条大典办应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制定财务管理、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差旅费管理、会议费管理、资产管理等办法,并在执行实践中不断完善。
第八条大典办依据总署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按季分月编制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由总署计划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大典办根据大典工委会审定的各分典编纂补贴预算,分别与分典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涉及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大典办购置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按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项目结束后,全部资产划归新闻出版总署所有。
第十条大典办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年度编纂经费的决算工
作,每年元月31日前,将上年度编纂经费决算及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报送总署计划财务司
,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分典编纂出版工作后,应向大典办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大典办对项目承担单位编纂出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承担人无法达到预期要求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等情况,应停止经费的拨付或追回已拨款项。
第十三条分典完成以后,大典办适时组织验收,凡未通过验收的,责令其补救,并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款项。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妥善保存编纂经费账目和原始凭据,以备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挤占、挪用、贪污、浪费《中华大典》编纂出版经费的单位或个人,视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款项,情况严重的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总署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