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统计纸质申报单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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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统计纸质申报单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
•【公布日期】2008.08.04
•【字号】黑汇发[2008]41号
•【施行日期】2008.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间接
申报统计纸质申报单管理的通知
(黑汇发〔2008〕41号)
省直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提高我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质量,加强外汇指定银行纸质申报单的管理,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6〕57号)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汇发〔200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间接申报纸制申报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纸质申报单管理,建立银行对纸质申报单的抽查制度。
(一)外汇指定银行应按月及时装订并妥善保管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银行留存联。
(二)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付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银行留存联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三)省直外汇指定银行要对哈尔滨市辖内分支机构报送的各类纸质申报单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核查。
外汇局也将依据留存联抽查银行各类申报单的准确性。
1.纸质申报单准确性核查的主要内容:是否错用申报单;是否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电子数据)笔数、金额和申报内容一致;申报单的填写是否准确、全面、规范,有无存在漏项或串项情况;是否有纸质申报单而无电子数据或者有电子数据而无纸质申报单的情况等。
2.省直外汇指定银行应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月哈尔滨市辖内上报纸质申报单的核查,核查申报单应在各分支机构和各单证种类中随机抽取,避免集中某个分支机构或某类申报单。
核查申报单的笔数应不少于报送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申报单总量的5%。
涉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纸质申报单无需核查。
二、纸质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的报送要求
(一)省直外汇指定银行应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哈尔滨市辖内分支机构《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按月份和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加具封面(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分局国际收支部门。
银行核查过的纸质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应按相关要求加具封面(见附件1)另行装订后报送省分局国际收支部门。
对涉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报送省分局相关部门。
(二)省直外汇指定银行应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哈尔滨市辖内分支机构纸质申报单报送情况,填制《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纸质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报备汇总表》(见附件2),与纸质申报单同时报送省分局。
(三)对于哈尔滨市辖内分支机构不能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纸质申报单的,省直外汇指定银行应于实际报送月填制《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纸质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补报情况表》(见附件3),详细注明补报原因。
(四)省直外汇指定银行应对纸质申报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逐笔登记(鉴于修改纸质申报单工作量较大,银行可不必对发现问题的纸质申报单进行修改;如
果对纸质申报单完成修改,则不必进行错误登记),制作《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纸质申报单核查错误登记表》(附件4),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表和电子文档报送省分局。
三、加大对纸质申报单核查工作的通报力度
(一)省分局将对各省直外汇指定银行报送的纸质申报单随机抽取核查,以抽查银行已核查的纸质申报单为主。
对于银行自查出的错误记录,省分局暂不计入季度通报,但对银行已核查申报单中未核查出的错误信息,省分局将计入当季度核查通报。
(二)各省直外汇指定银行应高度重视纸质申报单的核查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纸质申报单的填报质量和报送及时性。
对于纸质申报单质量无明显提升甚至出现下降的银行,省分局将予以通报。
(三)对于银行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纸质申报单的,省分局将计入季度核查通报。
(四)为加强纸质申报单管理和申报单信息的保密性,申报单的报送必须由省直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国际收支统计业务的专人负责,无特殊情况不得委托其他人代送。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纸质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报送封面(略)
2.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纸质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报备汇总表(略)
3.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纸质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补报情况表(略)
4.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纸质申报单核查错误登记表(略)
二○○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