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站冲卡行为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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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冲卡行为构成抢夺罪
来源:法纳刑辩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为逃避公路收费站的收费而冲卡的行为多发,该行为扰乱了公路正常的收费和管理秩序,并且对收费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个别案件中,冲卡的行为还比较恶劣。
因此,司法机关一般均倾向于按照犯罪处理,这一点基本达成了共识,但是按照什么罪名却存在很大的争议。
从既有的判例来看,适用的罪名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抢夺罪等。
笔者整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供实务界的朋友参考借鉴。
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号1:(2016)粤2071刑初1868号
基本案情: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姜某驾驶号牌货车,多次在广珠西线、江珠高速等路段的收费站冲卡逃费,其中在2015年7月28日、8月13日、8月26日,姜某驾驶上述车辆在广珠西线中山西站强行冲卡时,造成收费站的栏杆等损坏。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应依法惩处。
案号2:(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014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徐某乙一共冲卡逃费9次,其中6次撞毁栏杆,共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2989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
案号:(2013)武凉刑初字第326号
基本案情:2011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邱某山伙同韩玉春、陈登堂等人在古永高速公路丰乐收费站,采用压剪剪断拦车铁链手段,致使5辆6轴半挂货车强行冲卡,逃费人民币9500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山伙同他人为达到逃避缴纳高速公路过路费的目的,采取剪断拦车铁链、拦住收费站工作人员,驾车强行冲卡等手段,强行冲卡逃费,妨害了高速公路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予刑罚。
案号:(2017)晋1102刑初269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某驾驶晋J×××××白色本田轿车使用冲卡、倒卡相结合的方式偷逃高速通行费共计294次,应当缴纳正常通行费
17835元,实际缴纳1595元,逃漏通行费共计1624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补缴所偷逃漏的通行费16190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使高速收费工作人员陷于错误认识,骗取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案号:(2018)甘0523刑初66号
基本案情:2018年1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G30高速公路收费站冲卡进入高速公路向兰州方向行驶,至甘谷服务区附近路段时被接到报警的新兴高速公路大队民警查获并迅速带离现场。
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354.45mg/100ml。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冲卡进入高速公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
对于是否构成抢夺罪,司法实践存在巨大争议。
以下以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德区的两个案例为例展开:
(一)顺德区:检察院以抢夺罪公诉,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案号:(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607号
基本案情:2013年4月13日至2014年8月4日期间,被告人曾某驾驶号牌为粤B91922解放牌货柜车,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珠西线高速公路碧江站出口前停车,用自制号码牌变造号牌。
然后,从751车道、752车道、756车道、759车道等通行车道撞断栏杆(GBG—275型)强行冲关出站多达42次,复合卡工本费累计人民币1050元、毁坏栏杆费用累计人民币10500元。
2013年7月6日至2014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曾某驾驶号牌为粤B91922解放牌货柜车以上述同样方式,分别在南沙港快速苏十顷站、北二环高速北村站、石湖站等收费站撞断栏杆强行冲卡累计19次,复合卡工本费累计人民币475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被害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侵犯被害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犯罪对象是高速公路通行费。
被告人曾某的冲卡行为,导致被害单位不能识别被告人曾某驾驶车辆的实际入口信息,无法计算实际行驶里程,公诉机关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联合发布
的文件《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智能计费卡(IC卡)丢失或无法识别相关通行凭证入口信息后车辆通行费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被告人曾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的行驶里程按照在该联网收费区域内可达里程最远入口计算偷逃的通行费。
经查,行政主管机关发布的规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的文件,不属于刑事法律法规,不能作为认定涉案金额的计算依据,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不予采纳。
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被告人曾某逃缴通行费的实际数额,被告人曾某多次强行冲卡毁坏栏杆的行为,造成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抢夺罪,属指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南海区: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根据澎湃新闻网2018年7月27日报道,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近日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对8名团伙暴力冲卡的逃费司机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5000元、追缴所逃路费5万余元,为全国第一个以抢夺罪判罚团伙冲卡逃费案例。
作者简介:
赵舶能,西南政法大学刑侦99级,公安工作13年,现为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赵忠东,西政本科,武大硕士,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