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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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基金会组织简章
(1)本委员会设常任委员X人,再由职员推选代表X名,工人推选X人充任。

1人为主任委员,任期除常任委员及主任委员外,均为1年,连选得连任。

(2)本会设总干事X人,由委员互推兼任或聘会外人员兼任。

(3)本会委员、干事概为义务职。

(4)本会每X开会1次,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

(5)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该在委员中委托1人代理。

(6)会议任务如下:
1.关于职工福利事业的审议、推进及督导事项。

2.关于职工福利金的筹划、保管及动用事项。

3.关于职工福利事业经费的分配、稽查及收支报告事项。

4.其他有关福利事项。

(7)本会办理福利事业设立员工福利社,其章程另订。

(8)依法提拔的福利金,应由本会存入银行保管,非经本会会议通过不得动用。

员工福利金办法草案
(1)员工福利金来源:
本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福利金来源:
1.由公司所有员工同仁的薪资。

于发薪日扣缴薪资的千分之五。

2.福利金运用收入部分:由福利金的运用赚取的利息与利润。

(2)员工福利金使用范围:
本委员会福利金使用范围包括下列三项用途:
1.理本公司同仁的各项福利活动,包括旅行、电影放映、节庆活动、庆生会等。

2.办理同仁伤病的救济慰问、婚丧喜事的庆贺哀悼等。

3.其它由本委员会决议的用途。

(3)福利金的运用:
1.本委员会福利金的运用包括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项支出每月
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月动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收入金额为原则,但特殊情形经由三分之二以上福利委员通过者不在此限。

2.本委员会福利金的非营利性支出,应由福利金运用小组编列预
算,于每月月初提交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

3.员工各项庆贺、慰问、奠仪、救济的金额标准,由本委员会制
定公布。

4.本公司同仁的伤病、慰问、婚丧喜事互助金的发给统由当事人
或其直接主管提出申请。

5.本公司同仁因特殊事故需向本委员会申请借支,可由当事人填
妥,申请单向本委员会申请,但借支的金额以不超出当事人一个月薪资所得为限,月息X%,但特殊情况由本委员会委员保证者可借支至高无3个月所得。

借支单的格式参照表四。

6.本委员会各项福利活动的费用支出以不超出当月份的预算为
原则,实报实销。

7.本委员会营利性的支出统由福利金运用小组运用,无动用部分
得存入本公司帐上,以1%日息计息。

(4)福利金的运用状况报告与控制:
1.本委员会福利金运用小组每月月底必须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支出编列结算表,交付本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

2.福利金的收支帐务程序比照一般会计制度办理,支出金额超出
2000元以上者必须提交福利金运用小组审议。

3.福利金运用小组每半年应编列福利金运用表及资产负债表各
一份交本委员会审议并予公布。

(5)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并得以修订。

员工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
(1)、本会为确定工作人员职责,便利会务处理,特制定本细则。

(2)、本会职责及会务的处理,除法令及本会组织简章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行之。

(3)、本会为本公司职工福利事业的决策机构。

本会主任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召集、主持委员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的提出研议及工作人员的提请任免。

(3)策划、指挥、监督本会及所属单位的业务、经费、人事。

(4)代表本会总理一切会务。

委员的任务如下:
(1)加委员会议研拟提案。

(2)提出有关福利事业的研究,推动改进事项的建议
(3)坚行本会推定及主任委员分配事项,并提出报告。

本会总干事的任务如下:
(1)秉承主任委员之命及本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预决算、报表等撰制事项。

(3)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撰拟、保管及开会的通知、布置、记录等事项。

(4)本会资产、用品、各项福利设施的登记保管以及对外连络等有关庶务事项。

(5)本会各小组暨所属单位的联系事项。

(6)本会为促使委员分工合作,设供应、康乐、财务等有关庶务事项。

本细则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福利基金会实行办法
一、为发挥员工的团队及互助精神,安定生活,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为配合本办法的推行而成立福利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理有关款项的保管、核发、生息、运用的事宜。

1、本公司员工除临时工人员外,应一律参加本会。

其互助权益自缴纳互助费的月份起生效,自奉准离职之日起失效。

2、参加本会的员工,每月应缴纳互助基金。

基金费由本人负担,由公司按薪资(本薪)的千分之五于发薪金时扣缴。

所缴的互助基金互助捐款性质,概不退还。

3、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所发生的互助事故,不适用于本办法,但因工伤假或特别病假逾期而停薪留职者不在此限。

4、本会经办的互助事项应每月公布一次。

本会收支应每年结算一次,于次年一月公布。

5、员工申请互助事项时,以“互助事项给付申请表”申请。

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福利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一)本公司为促进社会互助风气,并激发员工仁爱精神,使社会上急待济援的同胞,能获得精神慰籍与物资救助,特设置慈善基金,并制定办法。

(二)基金的保管:每月X日前由财务部依上月份营业总额规定比例将款提交人事部,以公司名义在银行开一活期存户,专案列帐,汇存保管,并每月x日由人事部公布X日止收支明细及余额。

(三)基金的运用:
1)福利活动。

2)表现特殊人员的奖励。

3)喜丧事的贺悼。

4)伤病救济、慰问、送医。

5)其他由上级核准的动用事由。

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办法
(一)本公司职工福利基金会为加强职工福利,增进其生活保障,增进其生活保障,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职工,自到职日起,至离职日止,得以发生的事实,分别引用本办法。

条款,申请补助费,惟其配偶或直系亲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不得以同一事因重复申请补助。

(三)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因伤病住院时,得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户籍誊本(职工本人免附)、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职工福利基金会申请补助。

(四)伤病补助费的给付标准如下:
A.职工本人得申请补助保险机构给付津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自第一次住院日起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3000元为限。

B.配偶或直系血亲得申请补助半数医疗费用;但每一眷属自第一次住院起一个内,其累积总额以1000元为限。

(五)职工本人或其眷属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及因自戕而致伤病时,均不得申请补助。

(六)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补助费,须由职工本人或其判属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公司同事2个证明文件,提交职工福利委员会核定。

(七)重大灾害补助的给付,须由本会委员2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补助金额。

但最多以5000元为限。

(八)申请丧葬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事实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附
户籍誊本、死亡证明书,提送职工福利基金会核发。

(九)丧葬补助费给付标准如下:
A.职工本人补助5000元
B.配偶或其直系血亲每人补助1000元。

(十)丧葬补助费的受益人,如无特别指定(指定受益人须由职工本人自动向福利社登记)其顺序如下:
A.配偶
B.子女
C.父母
(十一)申请各项补助费,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等事情除追回款项外,并报请议处。

(十二)本办法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注:所谓重大灾害的范围,经第三届第一次委员会决议依照下列办理:A.员工所有的房屋因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者始得申请重大灾害补助费。

B.因工作关系,将迁移而另租屋,但其原所有房屋或租与他人,遇重大灾害者,可申请补助费。

员工公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一)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使其能认真工作,免有后顾之忧,特订定本办法。

(二)公伤补助费的支给计分:
A.医疗给付
B.残废给付
(三)医疗给付:员工因公受急需医疗者,得发给医疗补助费
(四)已参加劳工保险的员要,因公受伤者可凭据由公司补助下列医疗费用。

A.于送往劳保局指定医院前,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其所付费用。

B.急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

C.主治医师认为必需的针药,而劳保不能给付者。

(五)因受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不能参加劳保的员工,其医疗费用的支给比照毂保规定由公司发给。

(六)残废给付: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废者,依照本公司退休办法的规定支领退休金。

(七)临时及试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但得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

(八)公伤补助费的发给应检附医院证明及收据申请核付。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

修改时亦同。

员工抚恤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12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

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A.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B.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C.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D.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E.服务4年以上未满5年者,给予5万元。

F.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A.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B.有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C.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A.配偶
B.直系血统的子女。

C.父母。

D.兄弟姊妹。

E.祖父母。

F.孙子女。

10.死亡者如无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藏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藏,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11.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12.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员工抚恤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群众险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

第三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其支给标准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59条第4款的规定办理。

2.基本薪资数(基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3.以上年资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恤金。

1.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2个
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第七条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第八条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孙子女
5.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项各顺序内的遗族,以未出继者为限。

顺序在后的遗族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同一顺序有数有时,应共
具名承领,平均领受抚恤金,如有愿放弃者,顺具声明书。

第十条遗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

1.褫夺公权终生者。

2.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第十一条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
次日起经过5不行使而消减。

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断者,自中断的事由终止时,重新起算。

第十二条领受抚恤金的权利及未经其遗族具领前的抚恤金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抚恤年资的计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所订的服务年资十足计算。

第十四条临时或试用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者,除丧葬费2个月仍照发给外,得一次发给相当于同能正式员工15个月薪数的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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