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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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6.23
•【字号】云政发[2006]98号
•【施行日期】2006.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2006]9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级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吸引金融资源特别是信贷资金向我省合理流动,促进我省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金融生态环境主要是指金融运行的一系列外部基础条件,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等方面。

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合理配置金融资源的趋势更加明显。

一个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状况,决定着该地区对经济金融资源的吸引力。

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能够吸引更多的银行信贷资金和其他资金流入我省,满足我省经济发展对各类资金的需求;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推动我省经济与金融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我省经济运行质量和综合竞争力。

各地、各部门要充
分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整体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建设,以增强地方经济吸引金融资源的竞争力;紧密结合我省经济金融发展实际,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信贷结构调整,合理配置经济金融资源,提高经济、金融运行效率;推动金融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努力营造内外环境和谐,金融服务优良,支持经济有力,良性互动发展的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金融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从2006年开始,通过3年至5年的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金融生态良好区域,建立维护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提高我省对资金的吸引力,实现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下的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协调健康发展。

一是国家金融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全省产业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协调;二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以信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自律和失信惩戒为主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企业信用水平显著提高,中介服务的市场公信力和服务水平提高,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三是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完善政府、银行、企业协调机制,银企关系融洽;四是金融法制环境进一步改善,执法效率明显提高,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五是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金融资产质量高,建立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安全稳健运行;六是
金融业改革发展稳步推进,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各金融机构信贷投入保持较高水平,金融进一步增强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为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营造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经济运行环境
1.科学制定符合客观规律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云南省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环境承受能力、企业发展潜力和金融支持能力,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优势项目吸引资金流入,推动云南省优势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2.研究建立重大产业政策、重大项目的征询、评价制度。

在研究和制定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政策、重大建设项目时,充分征求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的意见,对重大产业政策和重大项目的科学性、效益性进行分析和评价,确保我省出台的重大产业政策与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相符合。

3.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云南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扩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扶持一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

(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1.研究建立我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加强信贷征信建设,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的信贷征信数据库。

各相关部门要探索建立政府行政管理、执法部门的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互连互通,提高开放和共享程度,使社会信用信息数据真正成为行政管理和各经济社会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为金融机构做好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
服务,提供政策和信息服务平台。

2.研究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人民银行各地支行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研究制定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指导意见,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并负责对各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情况定期进行汇总、整理和通报。

3.要切实加强信用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信用宣传活动,总结推广诚信典型,发挥示范和推动作用,引导市场各参与主体增强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债务观念。

做好“信用企业”、“信用工商户”、“信用社区”、“信用乡、信用村、信用农户”的建设,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与贷款利率浮动、信贷授信、贷款抵押比例、发放再就业小额贷款等相联系,建立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利率浮动挂钩制度。

(三)营造良好的金融运行法制环境
1.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的执法环境。

结合我省金融生态建设的要求,加快制定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不利于金融业发展的行业规章、办法。

各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部门的工作,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强化经济金融环境综合治理。

2.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建立对逃废金融债务的惩戒制度。

由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制定逃废债务黑名单的认定办法和惩戒程序,建立金融机构黑名单同业共享信息库、同业联合制裁逃废债行为的制度,协助各金融机构做好金融债权维护工作。

依法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行为公开曝光,严厉打击。

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行为,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3.加强金融监督管理,完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探索建立金融稳定工作应急预案、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办法、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重大事项报告、金融稳定工作评估等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指导和风险预警,实施有效监管和行业自律,督促各金融机
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4.严厉打击洗钱、制贩假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金融犯罪行为。

由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各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参与,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完善打击金融犯罪工作协调机制。

密切监测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异常和可疑资金活动,及时发现并截断违法犯罪活动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防止其扩大和蔓延,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金融秩序。

(四)努力营造规范的金融运行制度环境
1.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杜绝地方保护行为干预金融活动。

2.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合作的协调机制。

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合作联席会议,加强政府有关部门、银行、企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协调经济运行中涉及资金融通、金融服务、信用环境、债权维护等方面的问题。

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沟通渠道、达成共识、协调运作、共谋发展。

3.建立银企沟通联系机制。

适时组织召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座谈会和银企洽谈会。

金融机构将金融改革发展情况、信贷政策、金融新产品等向企业介绍,使企业及时了解金融管理规程、信贷政策、信贷审批管理程序、新的金融产品等;企业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包括行业情况、企业内部管理等各方面信息,提高企业透明度,让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了解企业,以增强互信,不断密切银企关系。

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以更好地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投向,探索建立以良好的信用环境为支撑,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资金流动机制,支持经济发展。

(五)营造良好的金融运行市场环境
1.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发展。

要在继续发展好货币市场的同时,推动资本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大力发展股票、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开辟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结构。

重视和发挥保险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
快保险业发展。

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扩大对外开放和建设“平安云南”等工作,不断扩大保险服务的覆盖面与渗透度,大力推进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和“三农保险”的发展。

2.建立和完善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支持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多方吸引社会民间资本兴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开展再担保和联保等业务,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能力。

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3.以市场化为导向,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

加快发展会计、审计、房产、土地等社会中介机构,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运作。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要建立对涉及金融活动的中介机构的业务监测体系,规范中介市场,规范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建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定期在金融机构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促其退出中介市场。

(六)进一步增强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1.加强经济金融运行监测分析,提高货币政策执行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人民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经济金融监测体系,及时分析预测当地经济金融运行趋势,研究制定本地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货币政策传导及信息反馈体系,促进货币政策的传导与实施。

要切实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行报告货币政策执行情况,提出促进本地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2.加大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继续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全省金融机构要根据“十一五”期间我省产业政策,积极调整信贷结构,突出重点,继续加大对重要产业、重点企业、重要项目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筹集更多的资金、增加更多的信贷投入,重点用于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城镇建设。

继续加大对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三农”、中小企业、助学、下岗失业人员和外贸出口的信贷支持力度,大力支持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发展。

3.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

进一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农村信用社改革,通过改革,健全内控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增强抗御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

积极支持和鼓励我省各金融机构创新金融观念、创新金融制度、创新金融产品和创新金融服务,找准市场定位,突出经营特色,不断提高综合竞争力。

4.努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各银行要向社会各界公开承诺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通过百户企业评银行、金融服务与创新年等活动,进一步更新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为金融机构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云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程映萱副省长任组长,余云东副秘书长、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杨小平行长、云南银监局李保上局长、云南证监局胡伏云局长、云南保监局孙抱平局长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为成员单位。

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制定云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程序,建立维护本区域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各项措施,形成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合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杨小平行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经济金融相关部门要组织和推动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有效开展;要根据职责范围,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强大合力。

要定期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分析问题,部署工作。

要按照各
自分工,强化责任,定期督查,建立催办落实机制。

要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指标,严格考核奖惩。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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