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律风险交流PPT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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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存在问题
1、签订合同之前是否对四建八分 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1)合同对方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的审查 2)签约人员身份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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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存在问题
2、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3、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刑民责任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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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4、 抵押物登记 强制登记(登记生效主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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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在案件中法定代表人以房产为被告提供抵押担保,但是没有办 理抵押登记,而仅是将房产证交给债权人。由于没有办理抵押登 记,抵押权就没有成立。
法律部受理案件后,准备提起诉讼。但是在诉讼前,我们依正常程序对 四建八分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四建八分公司是1999年1月13日由 福建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并且在2003年2月 18日由于连续2年未按照工商管理规定接受年检被厦门市工商局吊销营业 执照,而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4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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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
1、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 数额的钱款。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注 意]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 的法律后果。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 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 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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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签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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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存在问题
3、对合同履行变更没有办理相关的变更确认。
4、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账目核对没有及时有 效的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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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完整有效的对账单, 应当准确详细地说明供货人、 收货人,所供货物的名称规格 型号,所供货物的起止时间数 量单价总额,已支付款项,未 支付款项,约定支付的时间, 并由有权签字第12人页/共3签5页 字,加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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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业务中常见行为的法律风险
1、先票后款
原则上不主张先票后款,而应当先款后票,但是确实需要在先票后款时, 应当让对方签字确认某年某月收到某发票,并且发票所记载的款项尚未支付, 将在何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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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06年3月10日某房地产公司与车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房价为66.87万元,车某应当于2006年4月1日前支付首付款30.87万元,余款办 理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后车某于3月19日支付5.87万元。3月25日车某在房地 产公司销售营业部POS消费终端以罗某银行卡刷卡消费的方式,向房地产公 司转账25万元,并由车某在刷卡单上签字确认。余款车某办理银行按揭,房 地产公司亦及时收到银行划拨的按揭房款。
应要求付款人出具书面说明表示该款项是代收货人支付的货款,这样才能 保证交易过程的对应和联系,才能表明收款方有合法的权利收取该款项,否 则可能引发纠纷被付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索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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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了一份购销轴承2000套的合同,每套400元,合同 总价款80万元。合同规定:“如果逾期交货,乙方(被告)应向甲方(原告)支 付违约金15万元。”同时,甲方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订立后,乙公司由于多方面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甲公司 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交货。原告为解燃眉之急,为了履行与其他企业 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被迫从市场上以每套420元的价格购进2000套相同规 格的轴承。 甲乙双方就违约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 违约金15万元,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赔偿损失4万元。 最终法院是否会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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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05年11月24日系统内某公司与厦门市南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海螺牌 U-PVC型材供销合同》合同中就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交货时间 地点、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纠纷解决等方式进行约定, 并特别约定“双方同意,本合同签订后,需要提供价值约70万的房屋一套 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若需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付清全部货款及 违约金,则供方有权将该房屋变价、折价、拍卖、变价以偿还所有欠款, 因办理上述手续所需的费用由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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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我方公司分别委托上游供应商三航公司 和路桥物资公司直接将混凝土、钢材向工地供应,同时 因工地建设需要另外供应了袋装水泥、水泥管桩(未签 订合同)。中五冶一公司厦门分公司陆续支付了货款共 计843万元,但是双方未对843万元中多少支付袋装水泥、 多少支付水泥管桩、多少支付混凝土、多少支付钢材进 行约定。
型材合同签订后,2006年12月30日由南帝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与我方公 司签订《抵押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将座落于海沧区嵩 屿一里170号201室房产抵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与厦门市南帝实业有限公司签 订的海螺牌U-PVC型材供销合同的抵押物。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袁某将房产证原件交给我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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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
留置,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 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担保法中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但是物权法对留置的范围予以扩大到 “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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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3、不允许抵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物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 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 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008年3月21日房地产公司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告罗某诉争其与被告房 地产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关系,但是2003年3月25日由其银行卡转入被告房地 产公司帐户25万元。被告的收入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该不当得利款25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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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业务中常见行为的法律风险
2、付款人与合同对方(收货人)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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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我方公司向南帝公司供应型材,南帝公司拖欠货款 54.63万元。法律部以南帝公司和袁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①判令 南帝公司立即偿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②判令袁某对南帝公司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③判令系统内某公司有权就海沧区嵩屿一里170 号201室房产变价、折价、拍卖以偿还南帝公司的欠款。 但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袁某以位于海沧区嵩屿一里170号201 室房产为被告南帝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依据 担保法相关规定,该不动产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原告要求确认其有 权就海沧区嵩屿一里170号201室房产变价、折价、拍卖以偿还南帝 公司的欠款及要求被告袁某对被告南帝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缺乏法律依据”而判决支持了第①项诉讼请求,驳回第②、③项诉 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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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注 意]
1、在设定抵押时 ,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 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 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 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 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现工程结束,我方单方核算中五冶一公司厦门分公司 仍拖欠我方部分混凝土款和钢材款共计180万元。我方公 司的多次催缴无效后,法律部提起诉讼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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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存在问题
1、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新增的供应产品没有签 订合同。
2、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收不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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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签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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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
2、订金
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 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
在合同中写明“订金” 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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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某建材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建筑公司拿了建材却只付了三 分之二的货款,尾款一直拒不支付。建材公司诉至法院,但建筑公司答辩主 张“货款已经给建材公司,建材公司收到钱后,开出发票,并提出五张货物 销售发票予以证明。建材公司辩解“先票后款”是双方的“交易习惯”,也 是也是行业内的常见现象。发票只能作为记账凭证,开发票并不等于已经付 款。
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
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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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以我们强调在签订合同前、
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对合同对
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
行能力等进行认真的调查、了
一审判决认为,认为发票就是付款的凭证。建筑公司手上有建材公司的发 票,就认定已经付款了。案件中,建筑公司持有建材公司开具的发票,并且 建材公司无法证明双方的交易习惯是“先票后款”,还是“先款后票”。因 此,法院只能认定建筑公司已经支付余下的货款,判决建材公司败诉。
一审判决后,建材公司不服,上诉到中院。二审法院驳回建材公司的上 诉,维持一审法院建材公司败诉的判决。
解、审查。这不仅是为保护公
司经济利益,也是在保护我们
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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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中国第五冶金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厦门分公司承担某工工程项目施工。 2006年1月18日,系统内某公司与中五冶一公司厦门分公司签订《厦门市 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混凝土合同)约定我方公司向中五冶一 公司厦门分公司供应预拌混凝土。合同对方签字人为中五冶一公司厦门分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灵新”。 2006年3月7日签订《钢材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钢材合同)约定供应钢 材。其中在验收中约定“货到工地后,由需方指定的验收人现场负责人验 收,并将盖其公司印章的验收单据交供方作为验收凭证,验收人签收字样 为( )。验收人如变更,需方应书面通知供方。(验收人应提供其身份 证复印件一份给供方,并在该复印件上签名,且由需方加盖公章)” 合同 对方签字人为五冶一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根、陈灵新”。
贸易法律风险交流
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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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04年2月16日系统内某公司与福建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
公司签订《钢材销售合同》,合同就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 交货时间地点、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纠纷解决等方式 进行约定,并由省四建八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签订。
合同签订后,我方公司依据合同向四建八分公司供应钢材,四建八分公 司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后就不再支付,累计欠钢材款148万元。我方公司多 次催缴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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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
1、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 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 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 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 物。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所有权、专利权、著作权的等知识产 权中的财产权; (4)、 应收账款、 (5)、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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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分类: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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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1、保 证 用人的信用担保债务。
2、担保人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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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3、保证期间:
1)合同约定: 2)法律规定:
逾期后果: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保证人对超过保证期限的债务不承担保证义务。 (2)债权人无权就逾期后债务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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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1、抵押 物的担保
2、允许抵押的物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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