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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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法定利率被调整银行是否应执行新利率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法定利率被调整银行是否应执行新利率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法定利率被调整银行是否应执行新利率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7.10.05
•【文号】银条法[1997]61号
•【施行日期】1997.10.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法定利率被调整银行是否应执行新利率的请示》的复函
(银条法[1997]61号)
中国建设银行办公室:
你室《关于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法定利率被调整银行是否应执行新利率的请示》[建办函字(1997)第59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4]121号]规定,“改变贷款计息办法。

以本次利率调整日为界,利率调整日以后发放的各项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今后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合同利率计息。

调整日以前发放的各项贷款仍按原规定的利率计息。

合同期满后,改按当日挂牌公告的贷款利率执行。

”“此次利率调整从1995年1月1日执行”。

根据此规定,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利率被调整,银行执行利率分两种情况:借款合同在1995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间遇利率调整按调整利率分段计息;合同在1995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间遇利率调整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
息。

1997年10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固定资产贷款专款稽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发[1994]8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固定资产贷款专款稽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发[1994]8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固定资产贷款专款稽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固定资产贷款专款稽核实施方案》的通知(1994年4月11日银发[1994]8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严肃查处金融机构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问题,是今年稽核工作的重点,现将《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稽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件: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稽核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的通知》的要求,总行决定对1994年度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进行专项稽核,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稽核目的通过对固定资产贷款的稽核,严肃查处金融机构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严格控制信用总量,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

二、稽核对象地市(含地市)级以上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稽核期稽核期为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

四、稽核内容违规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其中包括:超规模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用流动资金新开口子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垫付自筹资金缺口的固定资产贷款;对已决定停建、缓建项目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对已清理撤销的开发区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委托贷款;用于土建工程的商业网点贷款;用于科技开发区土建工程和科技开发区前期工程投入的贷款;超规模发放的房地产贷款;支持炒买炒卖房地产和建设高级别墅、公寓、度假村等超业务范围发放的房地产贷款;直接或间接对房地产投资;对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的抵押人民币贷款;用于充抵外商资本金的贷款;其他违规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浮动等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浮动等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浮动
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1.04.12
•【文号】
•【施行日期】1991.04.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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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浮动等问题
的通知
(1991年4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福建省、陕西省、青海省、宁夏区分行计划处:
你行对利率调整后提出的有关利率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上浮,其上浮幅度仍按银发[1991]68号文执行。

二、一年以下(含一年)基本建设贷款调整后年利率为8.46%。

三、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按其贷款性质、执行不同的利率水平。

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用于固定资产贷款的(含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贷款),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

四、工商银行发放的四亿元技术开发贷款,利率调整后对尚未收回的和当年新发放的贷款,从1991年4月21日起,人民银行不再给予补贴。

五、从1991年4月21日起取消一个月期档次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九个月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年利率6.48%为基础。

六、1986年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的黄金生产设备贷款,在原定期限内的贷款,人民银行给予贷款行年利率2.52%的补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0年3月)-银发[1990]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0年3月)-银发[1990]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0年3月)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0〕65号1990年3月10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双紧方针不变,适当调整力度”的要求,结合当前生产、流通和市场物价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适当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存款利率(一)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存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26个百分点。

(具体见附表一)城乡居民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然实行保值。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降低。

调整后的存款利率,从一九九0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对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存款,在四月十四日以前(含四月十四日)存入的,仍按调整前的存款利率计息,直至存款到期。

对到期不取的上述存款,实行分段计息。

今年四月十五日以后的存款,一律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三)一九九0年四月十五日以前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直至存款到期。

四月十五日以后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利率是否需要向上浮动,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决定,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四)一九九0年四月十五日以前经人民银行批准已经发行的一年、二年、三年期金融债券利率,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直至债券到期;四月十五日以后发行的一年、二年期金融债券,其利率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可再加一至二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1995年6月26日银传〔1995〕49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调整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同时,调整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平均上调0.24个百分点。

1年期再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0.89%调整为11.16%,6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0.71%调整为10.98%,3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0.44%调整为10.62%,20天期再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0.26%调整为10.44%。

再贴现利率在调整后的各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10%。

二、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现行的10.98%上调为12.06%;6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00%上调为10.08%。

三、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的利率合并为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统一的期限档次。

1年期以下(含1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1.70%调整为12.24%;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年利率现行的12.96%调整为13.50%;3年期以上至5年期(含5年期)年利率由现行的14.58%调整为15.12%;5年期以上年利率由现行的14.76调整为15.30%。

1994年度发放的能源、交通等十三个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其利率仍按银传〔1994〕121号文附表二所列基本建设贷款现行利率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0]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0]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0〕23号1990年6月7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银发〔1990〕65号文《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现就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建设贷款利率调整为:一年以下年利率10.08%、一年以上至三年10.80%、三年以上至五年11.52%、五年以上11.88%(见附表一)。

技术改造贷款,不论期限长短,其利率均为年利率10.08%。

二、基本建设贷款,一律按年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技术改造贷款,一律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为季度结息日。

三、对国家计委计资〔1989〕383号文《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差别利率的有关规定》中确定的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工业等十三个行业及农业、盐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其利率均在此次调整的利率基础上向下浮动10%、20%、30%。

利率下浮的范围仍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对实行差别利率的贷款实行按年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对已经挂帐的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四、人民银行专项贷款中的固定资产贷款(包括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其利率为年利率10.08%;并按季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对已经挂帐的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五、原实行利率下浮的固定资产贷款,包括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其利率在此次调整利率的基础上,按原定下浮幅度进行浮动;对实行优惠利率的贷款项目,按原定优惠利率执行(主要项目见附表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3)-银发[1993]1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3)-银发[1993]1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3)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3〕1281993年5月12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邮电部:为稳定金融,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适当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提高存款利率。

各项存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19个百分点(详见附表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上调0.36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2.18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上调。

单位协定存款利率上调幅度,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需要上浮,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决定;如需上浮,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存款利率的5%。

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6.12%上调到7.56%。

公司、企业债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资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水平。

二、提高贷款利率。

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0.82个百分点(详见附表二)。

1.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64%上调为9.36%;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10%上调为8.8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1.04.05•【文号】•【施行日期】1991.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4月5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下发之后,各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行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浮动利率的浮动权限问题浮动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仍由专业银行掌握。

当前治理整顿期间,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上下浮动及浮动范围的确定,须经地、市级(含地、市)人民银行分行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具体如何掌握,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结合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二、关于加收利息问题(一)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有意不交足准备金或拖延上交时间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加收利息。

(二)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贷款,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加息幅度分别是:逾期贷款为20%,被挤占挪用的贷款为50%。

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被挤占挪用,可择其重,不能并处。

由于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的贷款是形成逾期贷款的原因之一,故不再单独列入加、罚息的范围。

凡原已列入加息范围的贷款,从1991年1月1日开始不再加息。

本文下达前已收的“加息”,不再清退。

逾期贷款期限的划分,以贷款合同规定期限为依据。

贷款到期后,银行同意展期的,贷款期限累计计算。

累计贷款期限够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贷款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展期之前仍按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逾期贷款处理。

贷款超过展期期限,在累计期限后新的利率期限档次基础上,从贷款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银传[1993]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银传[1993]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1993年8月21日,银传<1993>38号)根据七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为整顿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把利率混乱的局面扭转过来,现就加强利率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务院批准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定和变动。

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二、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利率管理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三、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存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对单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不准上浮,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否上浮由省人民银行决定,最高浮动幅度不得超过同期存款利率的5%。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也不得上浮,必须执行国家法定利率。

四、浮动利率是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确定的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各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可上浮20%、下浮10%的浮动幅度,依据产业政策、产品结构、信用评估后效益等级确定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

各银行总行必须制定具体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对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利率,不能“一刀切”,要体现择优限劣的原则。

各银行总行制定办法后报人同银行总行批准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负责检查、监督和查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10.19•【文号】银发[2001]331号•【施行日期】2001.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998年以前按指令性计划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统一贷款质量认定标准,再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贷款涉及的项目正常建设或投产,能够按期支付利息,同时原贷款到期能够归还本金30%以上的,对暂未归还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时可以转中短期贷款,其中,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二、贷款涉及的未建成项目继续建设,预计投产(使用)时不会发生停产和贷款损失,对这一类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允许重新贷款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重新贷款只能一次,而且期限不超过3年。

三、根据上述条件重新贷款或者转为中短期贷款的固定资产贷款,符合中国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中的前三个条件的,列为正常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肃金融纪律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肃金融纪律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肃金融纪律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日期】 19960208【实施日期】 19960208【章名】全文近一时期,一些地方的企业、公司和金融机构,无视国家金融法律和规章,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有的情节恶劣,甚至引发了严重的经济犯罪。

为增强利率政策的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的力量,维护国家利率政策的严肃性和正常的金融秩序,中国人民银行现公告如下:一、国务院批准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项利率为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

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二、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存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对单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不准上浮;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上浮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决定,但最高浮动幅度不得超过同期限存款利率的5%。

三、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

四、金融机构对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浮动利率。

浮动利率是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在规定的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确定的利率。

(一)各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可在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上浮20%,下浮10%的浮动幅度,实行浮动利率。

(二)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最高为30 %,农村信用社上浮幅度最高为60%。

超过以上幅度,需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五、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限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租赁贷款利率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各档次利率执行;抵押(含质押)贷款利率在低于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个百分点内,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

六、企业债券和企业有偿筹集资金的利率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七、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逾期和挤占挪用贷款实行罚息制度。

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对所有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至六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至八计收利息;农村信用社对所有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最高不超过日利率万分之七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最高不超过日利率万分之九计收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3]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3]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17日银传[1993]21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128号《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已下发,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1993年5月15日以后对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按调整后利率水平执行,九个月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年利率为8.19%。

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仍可以上浮,最高幅度为5%。

二、已向社会发行的金融债券、发放的特种贷款,其利率水平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金融机构开办的通知存款从5月15日起按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打六点五折执行。

四、委托贷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最高限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五、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向上浮动,但浮动的幅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

六、租赁贷款利率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相应上调。

七、住房存、贷款利率仍本着“低来低去”的原则确定。

居民购房的存款利率要低于同档次储蓄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可在同档次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加1.8个百分点。

居民购房的存、贷款利率的期限、利率档次,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自行确定。

单位暂存银行的建设商品房的存款,六个月以下的按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六个月以上存款最高限按年利率7.56%执行。

建房贷款的年利率最高不能超过9.18%。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存款贷款利率【发文字号】国发[1985]93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5.07.22【实施日期】1985.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发[1985]93号)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国务院:为了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济效益,控制固定资产总规模,并配合今年物价和工资改革,组织货币回笼,拟对现行储蓄存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具体意见如下:一、提高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力开展储蓄业务。

半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由现行年息5.40%调高到6.12%;一年期由现行年息6.84%调高到7.20%;三年期由现行年息7.92%调高到8.28%;五年期由现行年息8.28%调高到9.36%;八年期由现行年息9.00%调高到10.44%,活期储蓄利率不调整。

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项储蓄存款利率相应进行调整。

为了积极开展储蓄存款业务,拟采取以下措施:(一)积极组织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大力开展代办储蓄业务。

银行在各单位选聘储蓄代办员,吸收储蓄存款,按规定计付代办费。

请各地党政领导大力支持,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代办业务。

要加强对储蓄代办工作的管理,加强对代办人员的辅导。

(二)适当增加银行储蓄网点和业务人员。

要调动现有储蓄人员的积极性,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必要的奖励。

(三)开展多种形式储蓄,扩大储蓄种类,如有奖储蓄、住房储蓄、耐用消费品储蓄等。

二、提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将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两种贷款利率定为一种贷款利率,称为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并根据贷款期限不同,实行差别利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9.03.14•【文号】•【施行日期】1989.03.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89年3月14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南京、成都市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40号《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情况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出补充规定,请各行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辆购置专项贷款执行差别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二、各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地方设备储备贷款利率,各行可以参照一年期年利率按11.34%、二年期年利率按12.74%的水平自行规定。

三、对在建设银行开户的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的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备付金存款年利率8.64%执行。

四、国家和地方专业投资公司在建设银行的存款利率,按企业、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五、调整后的利率均从1989年2月1日起执行,并分段计息。

六、为便于工作,这次随文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42号《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原来已摘要转发过)。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邮电部:总行1989年1月18日下发了《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现就有关具体事宜规定如下:一、有关存款利率的具体问题(一)1989年2月1日前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按原规定利率计息,不实行分段计息。

1989年2月1日前经人民银行批准,但尚未发行的和2月1日以后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其利率一年期、二年大额定期存单,除按调整后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外,再给予保值贴补,但利率不再上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10.15•【文号】银办发[2007]228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0月15日银办发[2007]228号)中国人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系统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已经结束。

此次清查基本达到了摸清家底、掌握固定资产资源配置和使用情况、找出固定资产管理薄弱环节的目的。

清查结果表明,人民银行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存在产权归属不清、资源浪费、处置不及时、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等问题。

未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解决清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尽快明确产权归属。

针对清查中发现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土地权属证明不全的问题,相关分支机构要按照国家政策法规,积极与有关单位沟通,尽快办理房屋、土地的产权手续,明确权属关系。

(二)妥善处置闲置固定资产。

针对清查中发现的固定资产清理不及时、存在闲置固定资产的问题,会计财务部门应发挥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组织财产管理部门、财产使用部门对闲置固定资产进行核实、论证。

对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使用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调配;对本辖区不适宜使用的,可以跨辖区调拨使用;对已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尽快进行清理。

(三)继续做好与银监会派出机构财产划转工作。

已签订划转协议、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要尽快进行账务划转;未签订划转协议的,要与银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妥善处理。

(四)积极清理账外固定资产。

对清查出的账外固定资产,产权属于人民银行的,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均纳入固定资产账内核算;对因历史原因权属证书缺失或产权不清的,应尽快与相关部门联系,落实产权后,产权属于人民银行的纳入账内核算;对以前年度违规经营抵债的固定资产,经过资产评估明确产权属于人民银行的,纳入账内核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的批复-银复[1993]3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的批复-银复[1993]3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的批复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的批复(1993年12月8日银复[1993]355号)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中银综[1993]18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你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是可行的,同意颁布实行。

你行要加强对贷款浮动利率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各省级以下分行制定出实施细则后,要抄报同级人民银行,以利于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稽核。

附:二、中国银行中银综[1993]183文(略)附件: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一、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是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利率浮动,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投向,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也有利于银行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利率浮动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所称利率浮动,系指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可以在法定利率基础上上浮20%,下浮10%。

未经批准,不得超过上述浮动幅度。

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均不得浮动。

三、中国银行的各级综合计划部门是利率浮动的管理协调职能部门,代表各级行统一行使利率浮动的管理权。

四、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的基本原则是:依据信贷政策,考核企业信用,兼顾资金成本,讲求综合效益。

在上述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对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1.02•【文号】银发[2005]31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2日银发[2005]31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分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发[2000]284号)同时废止。

对《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中国人民银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产权属于总行。

各级机构在其所在地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全面管理固定资产实物;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6年5月)-银发[1996]15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6年5月)-银发[1996]15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6年5月)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6〕156号1996年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邮电部:目前,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已取得显著成效,通货膨胀得到进一步抑制,市场物价明显回落,实际利率水平已经由负利率变成正利率。

为了适当减轻企业利息负担,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6年5月1日起,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存款利率。

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98个百分点(附一)。

(一)取消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种类,执行相应期限档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

(二)对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按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存款利率执行。

其中,一个月期年利率调整为3.96%;九个月期年利率调整为8.19%。

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需要上浮,仍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决定,但最高上浮幅度为5%。

(三)定活两便存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若打六折后低于活期存款利率时按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四)单位协定存款、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存款利率下调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报总行备案。

(五)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18%下降到8.82%。

二、降低贷款利率。

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4.12.26•【文号】•【施行日期】1994.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为了抑制通货膨胀,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人民银行再贷款以及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平均上调0.24个百分点。

其中1年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62%调整为10.89%;6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44%调整为10.71%;3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26%调整为10.44%;20天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08%调整为10.26%。

再贴现利率在调整后的各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10%。

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上调0.72个百分点。

(一)技术改造贷款年利率由10.98调整为11.70%。

(二)基本建设贷款年利率1年期以下(含1年期)由10.98调整为11.70%;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由12.24%调整为12.96%;3年期以上至5年期(含5年期)由13.86%调整为14.58%;5年期以上由14.04%调整为14.76%。

(三)原执行优惠利率的贷款中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除扶贫贴息贷款维持现行利率不变外,其他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72个百分点。

(四)从利率调整之日起,各银行新发放的13个行业基本建设差别利率贷款,一律执行调整后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

(五)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从调整之日起不再执行优惠利率,恢复执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三、改变贷款计息办法。

以本次利率调整日为界,利率调整日以后发放的各项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今后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合同利率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90年4月)-银传[1990]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90年4月)-银传[1990]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90年4月)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银传〔1990〕18号1990年4月18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5号文《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下发后,各地相继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期存款不能提前支取。

如企业临时需要资金,可将存款作为抵押品,办理抵押贷款,其利率比同档次存款利率高1.5—2.1个百分点,抵押贷款期限从发放贷款日至该定期存款到期日。

二、各种基金会定期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返还性人寿保险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开办的退休养老基金保险和职工待业保险金,如提前支取,按存款实存期限同档次利率分段计息。

三、通知存款利率相应下调1.26个百分点;协定存款利率水平是否调低,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四、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一个月期年利率为4.5%,合月利率3.75‰,九个月期年利率为9%,合月利率7.5‰。

五、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5号文中,附表一所列八年期存款利率调低1.44个百分点无误。

六、委托贷款利率仍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七、为加速资金周转,增设一年期以下贷款利率档次,三个月贷款年利率为7.92%,六个月贷款年利率为9%。

八、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20%的浮动权,仍由专业银行掌握。

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不仅可以上浮,也可以下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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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利率
【发文字号】银传[1990]2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0.06.07
【实施日期】1990.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传〔1990〕23号1990年6月7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根据银发〔1990〕65号文《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现就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建设贷款利率调整为:一年以下年利率10.08%、一年以上至三年10.80%、三年以上至五年11.52%、五年以上11.88%(见附表一)。

技术改造贷款,不论期限长短,其利率均为年利率10.08%。

二、基本建设贷款,一律按年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技术改造贷款,一律按季结
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为季度结息日。

三、对国家计委计资〔1989〕383号文《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差别利率的有关规定》中确定的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工业等十三个行业及农业、盐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其利率均在此次调整的利率基础上向下浮动10%、20%、30%。

利率下浮的范围仍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对实行差别利率的贷款实行按年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对已经挂帐的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四、人民银行专项贷款中的固定资产贷款(包括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其利率为年利率10.08%;并按季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对已经挂帐的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五、原实行利率下浮的固定资产贷款,包括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其利率在此次调整利率的基础上,按原定下浮幅度进行浮动;对实行优惠利率的贷款项目,按原定优惠利率执行(主要项目见附表二)。

对上述贷款要按年计息,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六、楼、堂、馆、所贷款和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项目的技术改造贷款、其利率不作调整,仍按原利率执行。

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

楼、堂、馆、所贷款范围,由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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