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设备管理制度范例(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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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设备管理制度范例
顺矿机电[____]____号
关于下发《顺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____
矿属各单位、各施工单位:
为保证顺和煤矿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管理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施工设备完好标》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经研究,特制定《顺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____月____日
顺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顺和煤矿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施工设备完好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顺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机电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二条机电科对全矿所有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科学检修、监督检查、适时改造和更新、回收、报废及事故分析处理等全过程综合管理,以不断提高本矿的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机电设备的政策、法规及规定。

第四条
全矿机电设备管理指标是。

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____%以上,主要设备待修率不超过____%,机电事故率不超过____%。

第五条
机电科及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全部设备建立台帐,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和厂内机动车辆等还要建立专门台帐。

第三章设备选购和验收出库
第六条
设备的采购必须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七条
机电设备的选型必须符合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遵循安全、可靠、先进、适合现场情况、操作简单、节能环保、通用化、标准化、性价比高的原则。

大型的重点专用设备在订货前,还要到生产厂家和用户进行考察。

第八条
设备的中间检查和出厂验收。

设备在生产厂家加工制造过程中,矿上要派员到厂家进行检查监督,重点检查材质和加工工艺,督促加工进度;设备出厂前派员到厂家进行出厂前的验收,检查设备质量和性能参数,力争把问题消灭在出厂前。

第九条设备到矿后的入库验收由机电科组织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和厂家人员共同按照设备装箱清单,对设备的质量和数量逐一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有机电科指定的专人在发货单上签字验收。

矿移交生
产后,由机电科组织使用单位和生产厂家进行验收。

未经机电科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开箱验收,否则将根据情节轻重与损失大小做出严肃处理。

在入库验收和开箱验收时如有问题,要将问题写清楚,由几方人员签字。

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条为防止资料丢失,设备到矿开箱验收时所有随机资料(包括设备图纸、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证书、试验报告等等技术资料)一律由机电科存档。

设备资料如有一份的应先备份,原件交矿资料室,复印件由机电科管理,所有原件资料不准外借。

有关单位和人员因工作所需资料可到机电科打借条借阅或复印,并每次交押金100—____元,复印、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资料借阅期间如有损毁、丢失、对有关单位或个人除押金沉淀外,并按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再处己____元以下的罚款。

沉淀的押金和罚款每月底由设备资料管理人员交矿财务科。

第十一条各单位至少要设一名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设备出库必须由施工或使用单位开据出库单,具体程序见《库房管理规定》。

成套设备未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套使用,违者将视有关情况给予严厉处罚。

第四章设备安装
第十二条安装、调试、验收全过程管理程序见《顺和煤矿机
电安装工程管理办法》。

第五章设备的使用、维护与检修
第十三条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的主管技术人员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技术资料,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出相应的规程、制度和管理办法,制作成制度牌匾悬挂于合适地点,可移动设备应在操作
人员主工作场所或由使用单位选择的合适地点上墙张贴,所有的规程、制度和管理办法必须报机电科备案。

第十四条
主管技术人员要组织操作工、维护工和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设备使用前针对性的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矿有关科室备案。

第十五条所有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责制,所有设备都要包机到人,并挂牌。

设备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现场交接班等制度。

小型移动设备须明确兼职司机或兼职操作人员。

第十七条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检修质量,矿井主要机电设备除配备专职司机外,还应配备专职的机电维修工。

第十八条设备专责维护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设备维修、润滑记录,大型重点设备必须建立单独的维修、润滑记录本。

第十九条各单位每月都要编制备件计划,经相关科室审核,由经营副矿长审批后报供应科统一汇总上报。

第二十条采、掘、运等移动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设计和安装要求作业。

安装完毕后,应由机电、运输、生产等有关人员检查验收、试运转,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不符合要求时,由原安装单位负责整改。

凡未经验收合格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机电科按有关规定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负责全矿的电气设备防爆工作。

防爆检查组应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作。

所有电气设备入井,必须有矿电气防爆检查组签发的防爆设备入
井证方可入井。

井口把钩工要严格把关。

如有无证入井情况发生,给予把钩工及所属单位直接负责人每台____元的罚款,造成事故的按顺和矿安全管理办法,另行追究责任。

但电焊机、氧气等非防爆设备确需入井时,凭当日有效的使用氧气、电焊施工安全措施入井,无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的,把钩工应拒绝该设备入井。

第二十二条设备负责人员对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保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

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灵者,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并对包机责任人每次罚款____元,对责任单位罚款
____元。

第二十三条井下防爆设备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的相关标准进行管理,严禁失爆,若发现失爆现象,对该单位罚款____元,队长、书记罚款____元,直接责任人(或包机人)罚款____元。

第二十四条所有机电设备的转动外露部分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否则对该单位罚款____元。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

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

第二十六条大型固定设备的使用维护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保持设备性能完好,发现性能降低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检修。

测定结果除在维修记录本中做好记录外,检测人员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测定结果上报机电科。

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必须建立大型固定设备的动态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

第二十七条矿属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到期检验时要提前三个月向机电科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矿属各单位应加强仪器、仪表的管理。

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

并做好校验记录,校验证明资料交矿机电科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种主要设备的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司机应做到“三知四会”(知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精心操作。

第三十条设备修理按不同的修理性质和工作量,可分为:日常维修、一般维修和大修三种。

(1)日常修理(小修):简单修复或更换失效的零件,以恢复设备的使用性能。

(2)一般维修(中修):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重要的较复杂磨损机件,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
能。

(3)大修。

使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和额定能力而进行全面彻底的解体检修及外观翻新。

第三十一条机电科负责全矿的设备修理计划的编制及调整,外委大修合同的签订,修理质量检查验收,完成情况的统计及上报等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设备的小修原则上由使用单位内部承担。

中修以上都必须填写《检修任务单》委托矿机修厂检修,并注明检修项目、技术
要求等,验收由委托单位和机修厂共同验收。

本单位无能力维修的可上报机电科鉴定,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委修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设备零部件,如有违犯,罚该单位每次____元,对队长、书记或负责人罚款____元,责任人____元,并限期恢复,每推迟一日罚____元,直到恢复为止。

第三十四条所有检修设备,经委托单位和机修厂共同验收合格后,必须填写《设备检修验收单》。

无《检修任务单》、《设备检修验收单》,一律不予结算。

第六章设备回收
第三十五条移动小型设备的使用要实行内部市场化管理,闲置设备应及时安排回收,并送交机修厂检修。

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机电枓有关人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造成设备损坏和附件丢失要赔偿,当时无法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____-____日内由机电科、机修厂、使用单位共同拆检后再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设备升井后,私自乱放影响文明施工和生产的单位,除按文明施工检查奖罚办法处罚外,如果因私自放在井口没有及时回收而丢失的,对回收单位按原值的____至2倍罚款,罚款从该单位当月工程款或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回收的设备要将其配套的部件一并收回,否则按备件原值赔偿,将设备的标志牌和铭牌丢失者,每个罚款____元;将设备的标志牌和铭牌毁坏者,每个罚款____元。

第三十八条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按机电科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超过期限每天罚款____元。

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回收
的设备推到大巷口或大巷中的设备存放两天以上时,对运输队罚款
____元/台天,直到升井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井下更换的坏设备、附件要及时升井进行检修。

发现工作面存放有坏设备、附件时罚使用单位____元/件,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

如果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对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工程施工结束后,不需要的设备应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单位)拆除及时升井。

各使用单位应在工程结束接到设备拆除通知后,在要求期限内将设备升井,清理干净维修完好并经机电科检查后退设备库房。

损坏严重的设备应委托机修厂修理。

修理好后,经机电科验收,由原使用单位负责退库。

超过书面拆除通知单要求期限的,设备仍没有升井或升井后未将设备运到指定地点的单位,除按超用设备提取租赁费外,另罚该单位队长、书记每人____元。

第七章设备报废
第四十一条设备报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其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磨损,设备效能达不到工艺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复费用超过重置价值____%,不如更新经济的;
(三)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坏的设备,无法修复使用的;
(四)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将会污染环境,引发人身安全事故与危害健康,进行修复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因产品换型、生产工艺变更淘汰的专用设备,不宜修改利用的;
(六)因技术改造和更新替换出的旧的设备不能利用的设备:
(七)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四十二条设备报废的申报、鉴定及审批。

(一)矿区机电设备报废的申报、鉴定及审批工作,由永煤公司统一组织安排,每年进行一次。

(二)报废设备的申报。

机电科于每年____月末前,将本单位的待报废设备集中存放(一至三处),由顺和矿报废设备鉴定小组,对照“设备报废条件”逐台进行自鉴后上报永煤公司。

(三)需要用新设备替换的待报废在用设备,必须在更新设备到
货后,再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四)已经报废的设备,各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动用或拆卸零件。

第四十三条报废的设备统一有永煤公司指定的单位回收。

第八章机电设备的调拨、租赁
第四十四条机电科负责组织落实各单位提出的设备计划,并负责设备的平衡调拨和办理设备的租赁业务。

第四十五条矿属各单位因工作,而需要到租赁公司或其它单位租赁设备的,必须先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设备的规格、型号、用途、租赁时间及租赁理由等内容报机电科,经机电科长、矿长审核同意后交机电科执行。

第四十六条所有租入、租出设备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租入设备合同签订前,机电科应组织设备使用单位技术人员,根据租赁申请书对设备进行现场核对检查及时掌握设备的真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矿属所有设备的对外出租权归矿机电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将设备私自转租、外借,如发生上述行为的,除限期追回外,并对责任人处以规定租金的2倍罚款。

第九章设备事故及处理
第四十八条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工程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以下三级:
(一)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____万元;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____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____小时以上者;
(3)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____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____天以上者;
(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____分钟以上者;
(5)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设备运输撞车、追尾、车辆颠簸、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____千伏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压风机风罐、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罐捣毀等恶性事故;
机电、运输特大事故按煤炭生产一级非伤亡事故管理。

(二)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____万元者;(2)提升设备卡罐达
____小时以上;(3)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4)全矿停电____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____小时以上至____天或全厂供电中断____分钟以上至____天者;
(5)对突出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行____分钟及以上者;
(6)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

高突瓦斯矿井____分钟及以上,其他矿井____分钟及以上者。

机电、运输重大事故按煤炭生产二级非伤亡事故管理。

(三)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____万元;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____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____吨及以上;
(3)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____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____分钟;
(4)乘人罐笼卡罐____小时以上。

机电、运输一般事故按煤炭生产三级非伤亡事故管理。

第四十九条无论何种事故,设备使用单位都要及时通知矿机电科及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机电科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员到现场查看并协调设备的抢修或检修工作。

第五十条机电科成立专门的设备事故调查及处理小组,负责对设备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事故的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五十一条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矿属大型重点设备,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机电科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煤矿设备管理制度范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设备管理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的设备管理工作,包括设备采购、设备验收、设备维护、设备保养、设备更新替换等环节。

第三条设备管理部门是煤矿设备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四条煤矿各级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设备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标准,明确各项设备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管理工作的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煤矿设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设备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八条煤矿设备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

第九条煤矿设备管理工作应当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煤矿设备管理工作应当加强职工培训和安全教育,提升职工对设备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设备采购
第十一条设备采购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评价,确保选购的设备符合煤矿的实际需要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设备采购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设备采购应当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采购内容和金额。

第十四条设备供应商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能力,设备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设备采购要进行合同签订和验收程序,确保设备的合法购买和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设备采购过程中要注意防止贿赂行为的发生,不得从事与设备采购相关的不正当行为。

第十七条设备采购完成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规定进行设备登记、备案和验收手续。

第三章设备验收
第十八条设备验收应当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进行。

第十九条设备验收应当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专家参与。

第二十条设备验收应当包括设备的外观、性能、功能和安全性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第二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记录,包括设备基本信息、检查记录、测试结果等。

第二十二条设备验收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设备供应商,并根据情况要求设备供应商进行修理、更换或退换等。

第四章设备维护
第二十三条设备维护应当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和维护手册进行。

第二十四条设备维护应当按照计划进行,确保设备维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设备维护应当注重设备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参数的检查和保养。

第二十六条设备维护期间要注意设备使用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确保维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设备维护应当进行记录,包括维护的时间、内容、人员等。

第五章设备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备保养应当根据设备的使用周期和使用频率进行,保养周期不得超过设备的保养要求。

第二十九条设备保养应当注重设备的润滑、清洁和调整等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设备保养应当按照保养手册和保养计划进行,保养内容和方法要正确合理。

第三十一条设备保养期间要注意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确保保养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二条设备保养工作应当进行记录,包括保养的时间、内容、人员等。

第六章设备更新替换
第三十三条设备更新替换应当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和使用寿命进行,不能超过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三十四条设备更新替换应当制定相应计划和预算,确保设备的及时更新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设备更新替换要进行充分的技术评估和经济分析,确保新设备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三十六条设备更新替换要进行设备下线和报废手续,包括设备报废申请、报废审批和设备交接等。

第三十七条设备更新替换要进行设备更换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确保设备更换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煤矿设备管理涉及的具体操作细则和标准由设备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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