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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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5.25
•【字号】红桥政办发〔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红桥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25日红桥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参照《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车改﹝2016﹞3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党办发﹝201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区属国有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
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不断强化公务用车管理,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
同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积极探索符合企业特点的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公务用车管理不够规范、管理运行成本偏高、公务出行社会化、市场化水平较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
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提质增效的重要环节,是树立区属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迫切要求。
各区属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二、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制度、分类保障。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2.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
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合理确定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履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三、扎实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一)根据保障岗位履职和公务活动需要,分类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1.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配备公务用车,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本着严格管理、节支的原则实行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没有主营业务的区属国有企业不保留公务用车。
3.有主营业务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公务用车,保障企业经营和业务需要。
企业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和公开程序后制定公务用车改革方案,从严控制保留公务用车的数量。
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
4.区属国有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5.区属国有企业凡借出的车辆一律收回,借入的轿车、商务车等行政用车归还产权单位。
(二)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1.实行企业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
区属国有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
新购置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2.合理控制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在本意见下发前购置的超标车辆在成本节支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保留、使用。
新购置的轿车型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
商务车型公务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
3.0升(含)以下。
3.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
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岗位履职和经营业务需要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
要严格按照本意见关于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
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
4.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费用预算管理。
区属国有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三)统筹兼顾,完善公务用车相关配套改革制度
1.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区属国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公开处置公务用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公务用车处置收入要及时纳入企业财务收入。
2.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区属国有企业要根据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留岗人员。
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3.完善企业公务交通保障制度。
区属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订本企业公务出行保障制度,做好与企业国内差旅制度的有效衔接。
4.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要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公务用车总量及使用明细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本企业内部审计内容、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视组巡视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要求及主管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常务副区长王晓亮任组长,区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府办公室(公车办)、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小组。
区国资委负责研究制定区属国有企业公务
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上报区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审批,统筹推动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分步实施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2017年6月5日前,各区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国资委。
2017年6月15日前,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审批通过的改革方案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2017年6月20日前,区属国有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国资委上报企业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成果报告。
(三)营造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各区属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引导企业职工转变观念,营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