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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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
【发文字号】[94]财商字第453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4.10.20
【实施日期】1994.10.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
农业部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94)财商字第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副食品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副食品市场的波动,直接影响人民生活的稳
定,政府必须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
副食品风险基金是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促进副食品生产稳定增长,维护副食品流通秩序,深化副食品价格改革,实施副食品宏观调控的专项基金。
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党和政府加强副食品宏观调控的重大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关心。
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副食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副食品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尽快建立和健全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协调和督促,确保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附件: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