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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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28
•【字号】延政办发[2007]41号
•【施行日期】2007.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7〕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
(延安市物价局、延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切实加强住房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06年第73号纪要精神,结合延安实际,现就加强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住房价格政策,切实稳定住房价格
1、凡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为特定销售对象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采用限套型面积(限套型)、限控制性价位(限房价)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两限住房”),其他普通住房、高档住宅房,均纳入住房价格监管范围。

2、住房价格按建设项目类别的不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农村扶贫开发统一兴建用于农民集中居住的住宅房,其销售价格试行政府定价。

对列入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及“两限住房”,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普通住房、高档住宅房实行市场调节价,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主定价,其价格实行备案制度。

若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备案价格严重背离开发成本和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调整备案价格标准。

对实行备案制度的住房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随意调整价格。

二、建立住房成本监审和备案价格公示制度
1、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住房实行成本监审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定调价申请报告后,委托有资质的成本监审机构对其开发成本实施监审,并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2、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房实行价格(成本)调查及备案价格公示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价格备案申请报告后,应当开展价格(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在广泛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当地住房社会平均建设成本、管理费用等因素,由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住房备案价格,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引导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合理制定住房销售价格。

三、严格执行住房明码标价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严整治住房销售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住房标价表(签)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内容包括房屋方位、类别、结构、层次、设备、套型和建筑面积、批准价格及文号、平均价格、层次差价(率)等。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成立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

市政府主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秘书长、市物价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全市住房销售价格日常监管工作。

市监察、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

2、住房价格监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物价局负责延安市区内住房的价格管理;宝塔区物价局负责辖区内各乡镇住房的价格管理;各县物价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的价格管理。

各县区的住房价格经审定后,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物价局履行备案手续。

3、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销)售许可证》之前,必须先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格书面定价或价格备案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后,房地产管理部门方可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或价格备案手续向开发经营单位办理《预(销)售许可证》。

4、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惩处违法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住房交易和开发经营中涉及的价格及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查清查实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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