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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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
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20
•【字号】潍政发[2006]45号
•【施行日期】2006.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的通知
(潍政发〔200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属驻潍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2号)精神,扎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由总参谋部下达的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等单位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思想认识,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事关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关系城镇退役士兵个人和家庭生活、关系国家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共建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一)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指令性计划安置工作。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并及早下达,其中事业单位计划数要达到总计划数的10%以上。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要进一步完善规范考试考核办法,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阳光安置。

要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特别是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和精神病患者的接收安置工作。

(二)深化改革,拓宽渠道,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在目前国家安置政策没有重大调整、安置任务又很重的情况下,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坚持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指令性计划安置与运用市场手段、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拓宽安置就业渠道。

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安置部门审核批准,
可按一定比例实行有偿转移。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127号)要求,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今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45%以上。

要进一步做好对退役士兵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

培训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各级安置和劳动就业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

要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三)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

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县市区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要
及时提供失业保险。

对于在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各县市区政府要给予适当照顾。

(四)深入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工作。

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及前景,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坚决拥护和支持改革;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坚决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风貌。

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深入进行国防、拥军优属和退伍安置政策教育。

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中的先进模范事迹,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积极扶持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

各县市区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

要积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做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政策,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密切配合,克服困难,互相支持,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要严格依法安置,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各级安置部门要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2006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二ΟΟ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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