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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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9.26
•【字号】
•【施行日期】1997.09.26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立法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
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一条删除。

二、第六十八条删除。

三、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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