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学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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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人身险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 有保险利益。除原保险法规定的本人;配偶、子女、父 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则力对在时根判时人“”据定,身保具保保更保险有险险为险合保利合 准 来 同险益同 确 说 订利原益效 。 是 立;员 时 工 认 同 险 动工 无 签 在 人 关时投 需 字 订 之 系企保 再 , 立 间 。业的 取 但 保 存与业 得 应 险 在被务 员 确 合 劳保
为了防止企业在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的时候将受益
定受益人的身分
人指定为企业自身,新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指定受
确认。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
外的人为受益人。”(新保险法第39条)
新保险法主要修改内容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新保险法13条) 新保险法前提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从原规定的 “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 的条款达成协议”时成立前提到“投保人提出保险要 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规定保险合同可以附期限或附条件
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 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依法应享有的权益的条款无效(新保险法19 条)。
对格式条款产生争议的,应按常理予以解释,出现两 种以上解释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 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30条)。
条款、单证、展业 设计公司产品
新保险法第一条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内容;而在第四条将保险活动的原则从原有的 依法、尊重社会公德、自愿原则改为:依法、尊重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完善保险定义
在保险的定义中将原有的给付条件:“当被保险人死 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修 改为“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 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新保险法第4条)
题,如有必要可 考虑请求立法机 关或司法机关作 出法律解释。
确定了保险互助 组织等保险组织经 营保险业务的合法 地位。
——
新保险法主要修改内容
明确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新保险法第八条为新增内容,规定“保险业和银行
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 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 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了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类管理 的原则,但也为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
影响
——
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 新保险法第九条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 督管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授权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
——
对策
——
——
新保险法主要修改内容
影响
对策
关于保险利益
涉及核保、契约 在承保企业为
原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较为笼统“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新保险法考虑到人身保险 与财产保险的区别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 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 益”(新保险法第12条)并且规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 身险合同无效(新保险法31条)财产险被保险人不得请 求赔偿(新保险法第48条)。
三、增加监管手段,加大了监管力度。
四、新增保险业违法行为,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上述修改内容涉及保险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为方便大家了解与掌握,现按照修 订后保险法的条目顺序对相关条款的修改、对保险业尤其是对寿险公司产生的影响 及相关对策建议进行分析介绍:
新保险法主要修改内容
影响
突出了保险法维护社会公益的主旨
新《保险法》学习提纲
合规部 二○○九年四月三日
前言
新保险法修订案自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此次保险法修订在原有基础 上增加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修改内容涉及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 业监督管理等,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影响
对策
产品条款
更加明确的规定 可以减少保险公 司与客户就保险 合同生效问题的 纠纷。
充分利用“可以 对合同的效力约定 付条件或者附期限” 的规定,对于部分 产品需明确生效条 件或时间的,应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
新增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合同订立时保险人 提供的投保单应付格式条款,并说明合同内容(新保 险法17条)。
公司大部分产品属 格式条款的说明 格式条款,本规定对 材料,统一话术。
公司会产生较大影响, 相应调整单证
如何尽到对格式条款 格式及内容,增
的说明义务,尤其是 加格式条款的说
卡折业务及电子商务 明内容,提示客
所附格式条款的说明 户阅读并签字。
义务;
关于19条的问
➢第19条的规定有可 能在保险诉讼中影响 法官对格式合同中除 外责任、免赔额/率条
一、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针对近些年反映突出的保险公司销售误导、惜赔、拒 赔等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修改。这些修改在保障了被保险人权益的同时对保险公司 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提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对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建设的要求。如增加对保险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规定、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加大对偿付 能力管理力度等。
企业为员工投保 时无需再经每一员 工签字确认;
投保人为员工 投保时,不得指 定被保险人及被
员、近亲属;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之外, 企业为员工投保 保险人近亲属之
新保险法将具有劳动关系也列入具有保险利益的条件之 的情况下,指定受 外的人为受益人,
一 (新保险法31条)。
益人有严格限制。 因此应加大对指
▪给保险合同双
方根据协议约定 增加给付条件留 出了操作的空间
对策
——
——
将其他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列入保险法调整范 围。新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 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 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一百八十三条 规 定“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 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则力对在时根判时人“”据定,身保具保保更保险有险险为险合保利合 准 来 同险益同 确 说 订利原益效 。 是 立;员 时 工 认 同 险 动工 无 签 在 人 关时投 需 字 订 之 系企保 再 , 立 间 。业的 取 但 保 存与业 得 应 险 在被务 员 确 合 劳保
为了防止企业在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的时候将受益
定受益人的身分
人指定为企业自身,新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指定受
确认。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
外的人为受益人。”(新保险法第39条)
新保险法主要修改内容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新保险法13条) 新保险法前提了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从原规定的 “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 的条款达成协议”时成立前提到“投保人提出保险要 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规定保险合同可以附期限或附条件
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 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依法应享有的权益的条款无效(新保险法19 条)。
对格式条款产生争议的,应按常理予以解释,出现两 种以上解释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 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30条)。
条款、单证、展业 设计公司产品
新保险法第一条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内容;而在第四条将保险活动的原则从原有的 依法、尊重社会公德、自愿原则改为:依法、尊重社会公 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完善保险定义
在保险的定义中将原有的给付条件:“当被保险人死 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修 改为“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 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新保险法第4条)
题,如有必要可 考虑请求立法机 关或司法机关作 出法律解释。
确定了保险互助 组织等保险组织经 营保险业务的合法 地位。
——
新保险法主要修改内容
明确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新保险法第八条为新增内容,规定“保险业和银行
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 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 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了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类管理 的原则,但也为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
影响
——
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 新保险法第九条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 督管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按授权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
——
对策
——
——
新保险法主要修改内容
影响
对策
关于保险利益
涉及核保、契约 在承保企业为
原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较为笼统“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新保险法考虑到人身保险 与财产保险的区别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 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 益”(新保险法第12条)并且规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 身险合同无效(新保险法31条)财产险被保险人不得请 求赔偿(新保险法第48条)。
三、增加监管手段,加大了监管力度。
四、新增保险业违法行为,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上述修改内容涉及保险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为方便大家了解与掌握,现按照修 订后保险法的条目顺序对相关条款的修改、对保险业尤其是对寿险公司产生的影响 及相关对策建议进行分析介绍:
新保险法主要修改内容
影响
突出了保险法维护社会公益的主旨
新《保险法》学习提纲
合规部 二○○九年四月三日
前言
新保险法修订案自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此次保险法修订在原有基础 上增加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修改内容涉及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 业监督管理等,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影响
对策
产品条款
更加明确的规定 可以减少保险公 司与客户就保险 合同生效问题的 纠纷。
充分利用“可以 对合同的效力约定 付条件或者附期限” 的规定,对于部分 产品需明确生效条 件或时间的,应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
新增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合同订立时保险人 提供的投保单应付格式条款,并说明合同内容(新保 险法17条)。
公司大部分产品属 格式条款的说明 格式条款,本规定对 材料,统一话术。
公司会产生较大影响, 相应调整单证
如何尽到对格式条款 格式及内容,增
的说明义务,尤其是 加格式条款的说
卡折业务及电子商务 明内容,提示客
所附格式条款的说明 户阅读并签字。
义务;
关于19条的问
➢第19条的规定有可 能在保险诉讼中影响 法官对格式合同中除 外责任、免赔额/率条
一、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针对近些年反映突出的保险公司销售误导、惜赔、拒 赔等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修改。这些修改在保障了被保险人权益的同时对保险公司 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提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对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建设的要求。如增加对保险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规定、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加大对偿付 能力管理力度等。
企业为员工投保 时无需再经每一员 工签字确认;
投保人为员工 投保时,不得指 定被保险人及被
员、近亲属;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之外, 企业为员工投保 保险人近亲属之
新保险法将具有劳动关系也列入具有保险利益的条件之 的情况下,指定受 外的人为受益人,
一 (新保险法31条)。
益人有严格限制。 因此应加大对指
▪给保险合同双
方根据协议约定 增加给付条件留 出了操作的空间
对策
——
——
将其他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列入保险法调整范 围。新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 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 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一百八十三条 规 定“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 保险业务,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