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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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1]1599号)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改[2011]159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599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阳光人寿〔2011〕267号)收悉。

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7月13日股东大会决议将章程第十七条修改如下:
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33.35亿(叁拾叁亿叁千伍百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壹)元。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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