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市典当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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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市典当业发
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9
•【字号】潍政办发[2013]15号
•【施行日期】2013.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市典当业发展实施
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促进全市典当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9日
促进全市典当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促进典当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居民应急需要,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典当业作为主流融资市场的有益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融资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促进典当业快速健康发展,是建设金融名
市的需要,也是适应金融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培育做大做强,提升典当业融资能力,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和个人创业。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6年底,全市典当经营主体发展到50家以上,实现年典当总额比2011年翻一番。

三、主要任务
(一)培强做大典当企业。

制定完善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典当企业发展,破解资金约束、风险控制等发展瓶颈,提升综合实力、市场竞争和服务发展能力。

鼓励典当企业开展品牌化建设,发展连锁经营机制,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

加快培育一批信用好、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服务理念先进的行业龙头企业。

(二)创新经营服务模式。

引导典当企业树立服务第一的经营理念,开拓典当经营范围,构建特色化、专业化等典当融资市场,提高民品典当业务比重。

拓展绝当物品销售方式和渠道,实行拍卖等差异化竞争。

发挥典当企业应急融资服务的特点,开发创新经营模式,满足不同客户需求,不断增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功能。

(三)加强行业制度建设。

推动典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制订完善行业规则和业务操作规范,严格当金发放调查、审查、检查的工作流程,建立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机制,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建立风险防范体系。

指导典当企业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重视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

严格执行典当行从商业银行贷款的比例限制,严禁违规吸收公众资金,严禁发放信用贷款。

密切关注行业发展运行态势,及时处置重大违规苗头
性、倾向性问题和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五)重视专业人才培育。

建立典当从业人员教育和继续教育机制,重视行业人才培养,落实典当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等制度。

统筹制定典当专业人材培训计划,着力解决典当鉴定、评估等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逐步建立与现代典当业发展相适应的初、中、高级专业人才队伍,为典当业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主要措施
(一)鼓励新设典当企业。

对新设立的典当行和分支机构,自成立起3年内,按其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典当企业参照《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规定,实施财务管理,鼓励依法计提坏帐准备金。

(三)拓宽典当融资渠道。

取消对典当企业贷款、典当企业之间互保贷款的不合理限制,支持典当行在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促进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四)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建立市典当行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典当行业建设和发展,制定完善促进典当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重大、敏感问题定性定量预警监测体系和协调联动、科学有效的行业监管体系。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要密切协作,联合建立信息通报、案件预警机制,加强对典当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擅自从事典当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典当企业审计。

典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典当企业年度审计,建立健全资金流向、规范经营、风险评估等指标体系。

对年度审计评价总体良好、内控制度健全、绝当率比例低于1%的优秀典当企业,予以表彰并优先支持发展;对从事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典当企业,年度审计不予通过,并依法查处。

(六)优化典当业发展环境。

积极宣传典当业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满足居民应急融资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典当行业社会认知度。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解决典当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典当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建立典当企业之间、典当企业与银行、担保公司等其他社会融资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

相关部门要参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政策,为典当企业办理房产(不包括在建工程、预售商品房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房屋抵押登记等)、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或出质登记手续。

(七)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推动成立市典当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诚信建设,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完善守法经营、加强自律、制订规范、教育培训、行业宣传等职能。

有关部门要支持行业协会为典当企业统一代办机动车质押登记备案手续等服务事项。

本意见自2013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 8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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