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药房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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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药房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诊所药房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诊所药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诊所药房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规范药品采购、存储、配送和使用,确保药品安全。
第四条诊所药房应当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管理和监督,保证药房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诊所药房应当定期对药品进行清点和盘点,确保药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条诊所药房应当定期进行药品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第七条诊所药房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购进、固定资产、资金管理等相关制度,保证药品管理的顺畅。
第八条诊所药房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保管和使用的制度,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
第九条诊所药房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采购合格的药品,不得购买假冒伪劣药品。
第十条诊所药房应当从正规药品批发、零售单位采购药品,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药品。
第十一条诊所药房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审批程序,确保采购药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诊所药房应当对采购的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诊所药房应当建立药品供应商档案,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四条诊所药房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库存管理制度,按规定分类存放药品,定期清点和盘点。
第三章药品存储管理
第十五条诊所药房应当保证药品库房干燥、通风、卫生,避免日光直射和高温。
第十六条诊所药房应当按照药品的特性和要求分类存放药品,禁止混存。
第十七条诊所药房应当对易变质药品和高危药品进行单独存放和管理。
第十八条诊所药房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冷藏和冷链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诊所药房应当对存放在库房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点,确保药品库存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诊所药房应当建立药品库存台帐和档案,记录药品的进出库流水账。
第二十一条诊所药房应当及时处理库房内过期、损坏、滞销的药品,防止使用。
第四章药品配送管理
第二十二条诊所药房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配送流程,确保药品按时送达临床用药现场。
第二十三条诊所药房应当设置专门负责药品配送的人员,确保药品的正确配送和分发。
第二十四条诊所药房应当对配送的药品进行详细记录,确保用药记录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诊所药房应当建立药品配送监控体系,能够随时掌握药品配送情况。
第五章药品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诊所药房应当建立患者用药诊疗档案,详细记录患者用药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七条诊所药房应当严格执行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超出医嘱用药。
第二十八条诊所药房应当建立用药指导和咨询制度,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诊所药房应当对常用的药品进行专门标识和管理,方便医护人员和患者使用。
第三十条诊所药房应当建立用药监测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用药问题和药品不良反应。
第六章药品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诊所药房应当加强对药品的质量把控,定期检查和验收进货的药品。
第三十二条诊所药房应当建立药品质量追溯制度,保留药品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诊所药房应当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药品的不良反应。
第三十四条诊所药房应当加强对药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诊所药房应当积极参与药品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提高用药质量水平。
第七章审核制度
第三十六条诊所药房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配送、使用等方面的审核制度,做到明确责任、清晰操作。
第三十七条诊所药房应当定期对药品管理工作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八章处罚制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章的药房管理行为,诊所药房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严重违反本规章的药房管理行为,诊所药房应当依法报警处理,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诊所药房应当建立相关教育培训制度,提高药房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四十一条诊所药房应当定期对药房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规章制度的及时更新。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规章解释权属于诊所药房管理人员会议。
第四十四条本规章的最终解释权归诊所负责人所有。
以上是关于诊所药房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药房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规定,确保患者用
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