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网吧业营业税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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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网吧业营业税有关问题
【标 签】网吧业营业税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新地税函﹝2002﹞164号
【发文日期】2002-04-17
【实施时间】2002-04-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网吧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克地税政字[2001]307号)收悉。

所谓网吧,就是利用计算机及其它通讯设备通过国际互联网,为顾客上网提供终端的服务场所。

网吧在经办方式上,有电信部门经办的非独立核算的网吧,有其它单位和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经办的网吧。

由于网吧是信息技术发展产生的一项新兴服务项目,现行税法对网吧征税暂未有明确规定。

鉴于网吧经营的实际特点,为方便征管和推广信息技术的应用,我局意见,对电信部门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网吧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其它方式经办的网吧暂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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